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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67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北京市市級 公費醫療改革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北京市市級
公費醫療改革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級公費醫療改革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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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級公費醫療改革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核定的原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中的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單位參加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的辦法,即參保單位在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等參保手續,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 市級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按月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的比例繳納大額互助資金,費用由市財政列入部門預算;在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額互助資金,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大額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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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市級單位參加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按照全市統一的個人賬戶劃入辦法,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六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原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在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原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在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時,其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若原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在退休時累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退休時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符合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進行報銷。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即參保人員自行選擇4家定點醫療機構,定點中醫、定點專科和A類醫療機構可以直接就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持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市級公費醫療單位參加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要建立單位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條 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按照繳費基數的4%的比例提取費用,2012年提取比例暫定為3%。由同級財政列入部門預算,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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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按月繳納,市級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統籌管理。在繳費比例不超過4%的前提下,需要調整繳納比例時,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以下醫療費用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一)門、急診年度內累計超過130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定額支付2元,其餘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交納,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不再予以支付。參保人員在外埠發生低於2元的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3%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3%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高於6%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6%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三)在鄉一到六級革命傷殘軍人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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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門、急診超過1300元但不足起付標準的部分、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和其他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全額給予支付;退休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和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全額給予支付。
  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革命傷殘軍人按照本市人力社保部門關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有關規定標準報銷後,低於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待遇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市級國家機關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指導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並對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三條 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級國家機關參保的具體業務工作、醫療費用的審核結算和支付。
  第十四條 市及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與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和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銜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就醫和及時結算有關費用,又要按規定嚴格控制費用開支,努力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準,保證參保人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十五條 各區縣統籌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可參照本辦法中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部分有關政策執行,按規定比例繳費,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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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待遇,統一持卡結算。各區縣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市級統一管理,與市級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分別核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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