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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58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快 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5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快
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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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領會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準的必然要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查清宗地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改變土地管理基礎薄弱現狀,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利於形成産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産權制度,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當前,本市正在加快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需要依法依規流轉農村集體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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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工作基本原則。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和諧穩定。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政策規定開展工作,充分考慮歷史遺留問題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保護土地權利人特別是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合理確定權屬,積極調解處理權屬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四)進一步明確工作程式。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基礎上,按照發佈通告、申請、外業復核、指界測繪、權屬審核、公告、政府確權、登記審批、註冊登記、頒發證書等10項步驟開展工作,要嚴格履行程式要求,建立健全檔案。集體土地所有權指界人由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推舉産生。符合確權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經鄉鎮政府和區縣國土分局審核後報區縣政府進行確權。
  (五)規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成果。對已登記發證的成果要進行全面整理和檢查。及時補充部分不符合要求宗地的檔案資料,重新測量不符合要求的宗地精度,及時更正發現登記錯誤的問題。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相關數據庫及資訊系統,確保成果的完整性。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關政策
  (六)建立土地資源管理臺賬。充分發揮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在農轉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徵收審批、土地整治項目立項中的作用。從2013年起,凡是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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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須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以此作為徵地拆遷補償的依據。凡是未完成農村集體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暫停審批農轉用、土地徵收等工作,暫緩土地整治項目立項。
  (七)強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在徵地補償安置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作用。從2014年起,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進行補償安置;凡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産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爭議時方能確權登記,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
  (八)充分利用已有權屬調查成果。已明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及歷次土地調查已履行指界簽字程式的權屬調查成果,可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依據。對已登記發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土地權屬和界線無變化,土地證書繼續有效。
  (九)積極開展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各相關區縣政府要及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完善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建立權屬爭議調處資訊庫,掌握權屬爭議動態,為確權創造條件。對爭議較大且不宜立即作出處理的宗地,可將爭議範圍單獨劃出,繼續開展相鄰宗地登記發證。
  (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證做到應發盡發。凡符合《北京市確認農村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或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性質、符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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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得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出臺的政策進行建設的項目,所佔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一律按程式進行確權登記。已納入違法用地立案查處範圍的不得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此類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四、全力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級組織機構負責統一部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各相關區縣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全市統一部署,負責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構,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部門責任。市、區兩級機構要簽訂目標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對未完成任務的區縣政府進行問責。建立工作進度通報制度,各相關區縣政府按月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二)加強宣傳培訓。各相關區縣政府要加強宣傳,提高對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加強對參與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及調查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劃,編制培訓教材,安排培訓課程,做到人人懂政策、知流程,具備良好的工作素質。
  (十三)切實保障經費。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通知》要求,根據市和區縣職責分工統籌安排工作經費並足額納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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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全面完成目標任務。朝陽、通州、平谷等3個區,應在市級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開本區範圍內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除東城、西城、朝陽、通州、平谷等5個區外的11個區縣,要至少確定1個試點鄉鎮,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區縣試點工作。各相關區縣政府要在2012年底前把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的,確認到改革後形成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同時,開展除宅基地外的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並確保2013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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