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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68號
  2. [發佈日期] 2012-06-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 考核考評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6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
考核考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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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目標
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工作方案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意見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10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降耗與應對氣候變化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19號)要求,為推動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考評制度化、規範化,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節能降耗作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建設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徑,按照“明確目標、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的原則,對各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開展評價考核或考評,把落實五年目標與完成年度目標相結合,把年度目標考核與措施落實的進度相結合,強化各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責任,確保實現“十二五”節能目標。
  二、考核方法
  對各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的考核考評,主要針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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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辦法,設置相應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區縣政府和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另設鼓勵項指標,分值為10分,共計110分)。評分標準根據節能工作形勢動態調整。
  (一)對各區縣政府的考核: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區縣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書》中的節能目標和經市區(縣)協商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依據市統計局核定的各區縣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其中:單位地區生産總值年度能耗降低率為約束性指標,本指標為否決性指標,未達到年度計劃確定的目標值且累計降低進度未達到年均20%以上即為未完成等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指導性指標,以市區(縣)協商確定的年度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為基準。
  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節能制度建設情況、結構調整、重點工程、節能機制創新、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情況、重點領域節能工作落實情況、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七個方面。
  鼓勵項指標包括超額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建立節能監測服務平臺,推進重點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線上監測,推廣其他節能新機制、建設示範工程且取得重大效果四項。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5分及以上)、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以及未完成年度約束性節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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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等級。
  (二)對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考評:對象為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委、市旅遊委、市金融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衛生局、市科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體育局、市文物局、市市政市容委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北京市電力公司。
  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評指標,以各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單位)制定的本行業領域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依據市統計局核定的各重點行業領域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其中:重點行業領域能耗強度降低率為約束性指標;重點行業領域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指導性指標。
  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評指標,包括指標分解、監督管理、技術推廣、市場化機制推廣、基礎工作和能力建設五個方面。
  鼓勵項指標包括超額完成年度節能目標,年度節能工作有重大創新、重大突破兩項。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95分及以上)、良好(80-94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
  (三)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考核:對象為北京市57家重點用能單位。
  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重點用能單位與市政府簽訂的《“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節能目標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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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依據市統計局核定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其中:能耗強度下降率為約束性指標,本指標為否決性指標,未達到年度計劃確定的目標值且累計降低進度未達到年均20%以上即為未完成等級;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為指導性指標(對無法按主營業務收入考核的單位,只將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列為約束性指標),以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制定的年度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指標為基準。
  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包括節能工作組織和領導情況、節能目標分解和落實情況、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技改實施情況、節能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節能管理工作執行情況五個方面。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以及未完成年度約束性節能目標)四個等級。
  二、程式安排
  每年按照相應程式適時開展對各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的考核考評。
  (一)對區縣政府的考核:
  ——每年1月6日前,各區縣政府將協商確定的本年度節能目標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每年3月份,對各區縣政府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3月初,各區縣政府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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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3月中下旬,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務委、市旅遊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等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專家共同組成區縣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組,對各區縣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
  ——每年6月份,根據市統計局對各區縣政府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核定結果,對區縣政府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進行評分。7月份,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形成區縣政府節能目標責任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送市政府。各區縣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以適當方式公佈。
  (二)對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考評:
  2011年12月份,各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單位)按照市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將本行業領域“十二五”時期節能規劃或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每年2月份,各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單位)將確定的本年度節能目標報市政府備案。
  ——每年4月份,對各重點行業領域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評。4月初,各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單位)將上年度本行業領域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總結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市政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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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下旬,市政府委託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統計局、市監察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門組成考評工作組,通過評價書面總結報告以及現場抽查等形式,對各重點行業領域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和監督核查。
  ——每年6月份,根據市統計局對各重點行業領域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核定結果,對重點行業領域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進行評分。6月底,考評工作組形成重點行業領域節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報告,報市政府備案。  
  (三)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考核:
  ——每年1月6日前,各重點用能單位根據與市政府簽訂的“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本年度節能目標,並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每年2月下旬,各重點用能單位按照考核要求,將上年度本單位節能措施落實情況自查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每年3月份,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自查報告進行初步審核,並會同市統計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國資委、市質監局等部門組成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組,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抽查考核。
  ——每年6月份,根據市統計局對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核定結果,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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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進行評分。7月份,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形成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綜合評價考核報告,報送市政府審定後,以適當方式公佈。
  三、獎懲措施
  (一)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的區縣政府、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重點用能單位,結合全市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或“不及格”的,予以通報。
  (二)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區縣政府,在評價考核結果公佈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考評等級為“不及格”的重點行業主管部門,在內部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在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各區縣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縣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實行問責制。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區縣政府,領導幹部不得參與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將重點行業領域節能目標責任考評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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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綜合考核評價(企業業績考核)單位領導(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市管單位領導幹部(企業負責人)不得參與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中央管理單位領導幹部(企業負責人)由相關中央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外資、民營企業負責人不得授予政府設立獎項。
  附件1:區縣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評分標準(略)
  附件2:重點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評評分標準(略)
  附件3: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評分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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