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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11〕
33號
[發佈日期]
2011-08-08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 推進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3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
推進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0〕25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快推進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工作,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市節能降耗工作中的率先示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責任主體
市屬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按照主管部門負責原則,以市級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改造對象包括但不限于經調研確認具備改造條件的市屬公共機構923家。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所轄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和驗收等各項工作,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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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保質完成改造工作。
區縣屬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各區縣政府為責任主體,改造對象包括但不限于經調研確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屬公共機構4389家。各區縣政府負責制定所轄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和驗收等各項工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改造工作。
供熱單位是開展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收費改革的實施主體,應積極主動配合産權單位開展供熱計量裝置設備選型、施工安裝及使用維護工作,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積極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二、工作內容
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應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京政容發〔2010〕19號)和《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京政容發〔2010〕115號,以下簡稱《技術導則》)等文件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在建築熱力入口(或熱力站)安裝熱量表,在室內安裝室溫調控裝置,供熱系統安裝水力平衡裝置和分時分區供熱控制裝置。改造後的供熱計量系統應具備自動抄表、數據採集、繳費計算、設備監控等功能。
三、工作目標
2011年10月31日前,公共機構在建築入口安裝熱量表、系統溫度調節控制裝置的工作全部完成;室內溫控閥安裝工作原則上應完成50%以上。從2011年至2012年採暖季起,公共機構實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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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計量收費。2012年6月30日前,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工作全部完成。
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驗收程式按照《技術導則》標準執行。
四、資金來源
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各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所需資金原則上通過使用部門上年結余資金、動支部門機動經費、調整本單位當年部門預算等方式統籌解決。
五、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革和節能考核工作,做好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協調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公共機構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資金。
(三)市政市容部門負責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技術指導與服務工作,督促供熱單位實施供熱計量改造和供熱計量收費。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程式要求加強對市屬公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工程施工階段、驗收階段的監督管理。
(五)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做好供熱計量器具製造、銷售、使用、維修等環節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為供熱計量器具的規範使用創造有利條件。
(六)各區縣政府按照全市工作任務安排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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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機構供熱計量改造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供熱計量改造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公共機構要將供熱計量改造工作作為推進本機構節能降耗的重點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和責任,落實任務和計劃,確保供熱計量改造任務完成。
(二)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做好供熱計量改造方案制定工作,切實落實供熱計量改革各項任務。
(三)供熱單位要積極進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建立供熱能耗監測和統計制度,做好供熱服務,為同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提供保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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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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