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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2〕11號
  2. [發佈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本市 居民消費價格和城鄉住戶調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2]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本市
居民消費價格和城鄉住戶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居民消費價格和城鄉住戶調查體系,本市從2012年起組織開展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和完善城鄉住戶調查體系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一)完善居民消費價格調查體系,編制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根據本市各區縣居民消費實際及特點,補充價格調查網點、豐富價格調查項目,增強價格調查對各區縣的代表性,編制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完善居民消費價格統計調查體系,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各區縣居民消費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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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總體情況。
  (二)完善城鄉住戶調查體系,擴大調查戶樣本量。適度擴大本市城鄉住戶調查樣本量,並加強對抽中調查戶的管理,以有效提高住戶調查數據對各區縣及不同收入群體的代表性,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各區縣城鄉居民收入、消費、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生活狀況。 
  二、組織實施
  居民消費價格和城鄉住戶調查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部門分工協作、區縣分級負責原則,以市統計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為主組織實施。
  市統計部門負責調查方案的制定,審核、測算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城鄉住戶調查數據;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本區域調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及時提供消費價格調查所需的各類商業(服務)網點資訊和各種涉及民生改善、富民惠民政策措施的影響範圍,確保調查工作順利實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和完善城鄉住戶調查體系工作,對切實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項政策,使發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為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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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深入分析,改善管理。各區縣政府要將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城鄉居民收入實際增速納入本區縣工作目標,通過深入分析研究相關數據,掌握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存在問題及主攻方向,依據數據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經濟管理工作。
  (三)實事求是,依法調查。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要求調查機構修改調查資料。調查中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四)人員到位,措施落實。各區縣要根據工作量足額配備工作人員,切實保障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和城鄉住戶調查工作所需的人員力量。各級調查機構要認真組織好價格調查員和住戶輔助調查員的選聘和培訓工作。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大力開展宣傳,積極爭取抽中調查居(村)委會和調查戶的理解、配合與支援。
  (五)保障經費,加強管理。開展分區縣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編制和完善城鄉住戶調查體系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別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各區縣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準變化適時提高本地區調查經費標準。各級調查機構要加強管理,厲行節約,保證經費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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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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