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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46號
  2. [發佈日期] 2013-08-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 考核實施辦法和考核責任分工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3]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
考核實施辦法和考核責任分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責任分工》予以印發。
  各區縣、各部門、各行業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責任分工》,明確負責領導、工作機構及人員,逐項組織實施,全力推進各項考核任務落實,並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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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屬地管理,研究出臺本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將考核內容分解至基層,細化工作環節,使消防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13日
  (聯繫人:周岐、樊玉磊;電話:82215547、822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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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精神,為嚴格落實本市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對各區縣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
  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第三條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國務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國務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研究制定火災預防措施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基礎建設等考核事項的相關政策,推進工作落實。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2月底前對各區縣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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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依據國務院、公安部、市政府有關消防工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部署、階段性消防事業發展建設規劃等內容制定,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審定後,于每年一季度以“區縣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績效評價項目書”的形式印發。
  第七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區縣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績效評價項目書”,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提請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審定後,于每年四季度以“區縣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績效評定書”的形式印發。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通過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實地查看、定期督導、階段評價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實施細則逐項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向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考核結果作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安全生産綜合考核和精神文明創建消防安全管理項目評分的主要依據,並交由市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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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區縣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市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區縣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十條 各區縣發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年度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區縣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對本轄區內街道、鄉鎮的消防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應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 本市各地區管委會、辦事處和市屬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的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責任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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