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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3〕1號
  2. [發佈日期] 2013-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京政辦發[20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按照中央有關部委的要求,本市自2004年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超限超載運輸現象時有反彈,亟待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的長效機制。為鞏固和擴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範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安全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確定工作思路,明確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區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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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交通公安聯合執法、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以區縣政府屬地治理為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為依託,源頭末端和路網節點監控為重點,精細化網格管理為抓手,綜合採取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和技術措施,逐步建立源頭和末端有監管、市管道路有檢查、鄉村道路設物防、相鄰區域有協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市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力爭用三年時間,對本市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日常監管率達到100%、重點鄉村道路物防設施設置率達到100%、橋梁限高限載標誌設置率達到100%、設站主路的貨運車輛受檢率達到85%、全市路網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堅決杜絕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橋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治理責任
  (一)堅持全市統一部署。
  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制定全市治超工作規劃,明確階段性工作目標和治理任務,市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治超辦)負責治超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各區縣、各部門治超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
  (二)強化區縣屬地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及鄉鎮(街道),全面落實治超工作任務。遠郊區縣政府重點做好貨運裝卸的源頭治理、治超站點的建設推進、鄉村道路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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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保護、違法貨運配載點的整治、路面聯合治超執法等工作;城六區政府在強化貨運裝卸源頭治理的基礎上,組織公安交管部門對違法超載車輛進行路面查控,並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卸載場地的建設工作。
  (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
  各級交通、經濟資訊、公安、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水務、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抓好工作落實。
  (四)健全完善協調機制。
  各區縣政府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公安等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落實工作例會、資訊共用、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根據“交管部門攔截引導、路政部門稱重檢測、運輸部門指揮卸載、治安部門維護秩序”的責任分工,形成治超工作合力,確保工作落實。
  三、強化日常管理,完善查控措施
  (一)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安裝監控設施,依法取締非法貨運配載點。
  各區縣政府要組織交通、經濟資訊、國土、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運場站、水泥廠、礦産資源生産企業、混凝土攪拌站點、施工工地現場、砂石料場等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梳理排查工作。對於確定的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由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嚴禁超限超載貨車出入場(廠、礦)責任書》,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管理,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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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出(駛入)場(廠、礦)。各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期分批對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稱重計量設備加裝監控設施,採取建立技術監控平臺、組織開展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其貨運稱重計量數據進行日常監管。
  對於擅自盜採盜挖砂石料等礦産資源的行為,各區縣政府要組織國土、環保、水務等部門從嚴查處;對於非法貨運配載點要加大查處力度,在依法取締的同時,從土地使用、經營許可、貨運場站資質等方面依法從重處罰。
  (二)加強車輛的源頭管理,對查獲的非法改裝車輛按規定予以糾正或拆解。
  經濟資訊、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本市車輛生産企業以及車輛産品的檢查監管,發現車輛生産企業未按照國家標準生産的,要督促企業整改並依法處罰。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産品公告的不予登記,在辦理車輛年檢時,對非法改裝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工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的違法行為。對查獲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以及超長超寬的商品車運輸車輛,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在區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規定予以糾正或拆解。
  (三)完善相關設施,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1.各區縣政府要根據全市公路綜合檢查站的建設規劃和進度計劃,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治超檢查站和卸載場地的建設工作。因情況變化,需要對新建檢查站工程投資規模進行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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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交通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聯合審查並予以確認。隨路新建、改建的公路綜合檢查站要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作。
  2.對於超限車輛經常通行的高速公路,交通路政部門要協調相關單位,在高速公路關鍵入口加裝稱重和監控設施,通過阻截、勸返等方式防止違法超限車輛通過高速公路進入本市路網。對於未經許可駛入高速公路的違法超限車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及時制止並向交通路政部門報告,由交通路政部門依法查處;因違法超限運輸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依法依規追償。
  3.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橋梁,各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依法設置限載限高標誌。對於超限超載車輛經常通行的鄉村道路,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鄉鎮,通過設置貨車禁行、限行標誌標識,在重點進出口設置限高限寬的物防設施等措施予以保護,防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繞行檢查站點進入本市路網。物防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由區縣政府納入鄉村道路建設養護計劃,在鄉村道路建設養護資金中統籌解決。
  四、加大處罰力度,保持高壓態勢
  (一)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查獲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各責任部門要依法從重處罰。其中,對於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由交通路政部門依法處罰,違法超載未達到超限標準的運輸行為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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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裝車輛和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行為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各執法部門不得以罰代管,在實施處罰的同時,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卸載的,必須卸載後方可繼續上路行駛。
  (二)對因縱容超限超載運輸違反安全管理法規的廠礦企業予以停業整頓或關閉。
  對於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擅自允許超限超載車輛駛出(駛入)場(廠、礦)或者干擾監控設施正常運作的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由監管責任部門或者治超牽頭單位提請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檢查,經共同認定屬於違反安全生産管理法律法規、未做好安全生産保障的,由區縣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停産停業整頓或者提請區縣政府予以關閉。
  (三)對屢次超限運輸的企業、車輛及人員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對於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本市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本市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本市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並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對於發生上述行為的外省(區、市)營運運輸企業、車輛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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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由市治超辦組織制定相關案件移送的有關規定並移送相關省(區、市)處理。
  (四)對棄車逃避查處、妨礙交通通行的車輛依法拖移。
  對於治超執法中發現的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引導其到指定地點卸載並接受處理,對於不服從引導、拒絕駛入指定地點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置。對於因逃避檢查而故意棄車製造擁堵、妨礙交通通行的車輛,依法拖移和處罰。
  (五)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造成重大公共財産損失的、或者在接受治超執法檢查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相關執法部門要按照本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有關程式,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落實保障措施,確保工作有效開展
  (一)人員保障。
  市編辦要會同市、區縣相關部門,研究落實市、區治超工作機構,研究擬定全市治超綜合檢查站和各遠郊區縣流動治超執法隊伍人員編制配備標準。本市各級交通路政、運輸和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門,要按照人員編制配備標準配齊配強治超執法人員,落實檢查站入駐制度和流動治超執法檢查制度,保證治超綜合檢查站24小時正常運轉,各遠郊區縣每天流動治超執法檢查不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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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
  (二)經費保障。
  本市治超工作經費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進行保障。市財政局要會同市交通委建立全市治超經費調劑機制,根據各區縣核準的治超人員編制配備標準,按年度下撥區縣治超工作經費,具體包括治超綜合檢查站的運作經費、新(改、擴)建檢查站開辦費、超限檢查和安保設備設施的購置安裝及維護經費等。各區縣政府在保證下撥治超經費專款專用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區縣治超工作實際需要,加大治超工作投入,對治超執法車輛及執法裝備的配置和維護、治超綜合檢查站設備設施的購置安裝及維護等方面予以經費保障。
  市交通部門要從燃油稅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鼓勵區縣開展治超工作,補助區縣的治超經費。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把治超經費納入預算,可根據各區縣治超工作開展情況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路政部門的超限運輸行政處罰款項統一上繳屬地區縣財政。
  (三)裝備保障。
  市治超辦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治超綜合檢查站和流動治超執法隊伍的治超設施設備、執勤裝備的配備標準。各區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大治超裝備投入。裝備保障包括:治超綜合檢查站的檢查、監控、防護、卸載工具等設施的配置、安裝和使用維護,特別要按規定做好稱重計量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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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維護工作;按照保護人身安全、保障正常執法的需要配備個人執法裝備、器材;流動治超執法車輛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六、加強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一)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市、區兩級政府採取按年度簽訂治超工作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區縣政府、各責任部門的治超工作職責、工作目標和具體任務,並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對於治超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經費支出多的區縣,由市交通委協調相關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二)切實落實責任追究。
  對於因未按標準配齊執法力量或者因未落實站點入駐等工作制度,導致聯合治超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由區縣治超辦報請本級政府,或由本級政府通報相關責任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行政問責;對於因未履行非法貨運源頭治理、重點貨運單位監管、路面檢查站點查控等治超職責,導致嚴重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造成公路橋梁等設施嚴重損壞、引發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或者區縣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市政府令第233號)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附件:北京市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責任分工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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