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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0〕6號
  2. [發佈日期] 2010-06-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關於建立 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0]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關於建立
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財政局制訂的《關於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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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的意見
市市政市容委市財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京發〔2009〕14號)精神,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為全面推進本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加快推進焚燒廠、綜合處理廠等設施建設,提高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準,現就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臺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全市生活垃圾産生量實行總量控制及目標管理,並對區縣實施考核。統一調控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鼓勵源頭分類減量,加強收集運輸物流監管和計量,實行“超量加價,減量減費”。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及設施建設和運作,並將跨區域處理的相關費用統一繳納到生活垃圾處理結算平臺進行結算。市級財政對生活垃圾焚燒和綜合處理設施運作費用進行補助。
  二、主要措施
  (一)對生活垃圾産生量實行總量控制。按照全市生活垃圾産生量零增長控制目標,核定區縣生活垃圾産生量(以下簡稱“核定産生量”)。由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統一調控全市生活垃圾流向及流量,核定區縣進入市級設施處理的生活垃圾量(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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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核定處理量”)。
  (二)各區縣進入市級處理設施的生活垃圾按照處理基準費用標準承擔相關費用。按照各區縣承擔分類及分選成本,以及廚余和餐廚垃圾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原則,調整生活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進入市級處理設施基準費用標準調整為:分類收集的廚余和餐廚垃圾進入轉運站153元/噸,直接進入終端處理設施60元/噸;混合垃圾和其他垃圾進入轉運站203元/噸,直接進入終端處理設施110元/噸。進入區縣級處理設施的生活垃圾,其處理費用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各區縣進入市級處理設施的垃圾量,超過核定處理量的5%以上部分,生活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增加100%。生活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定期調整。
  (三)完善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機制。垃圾産生區根據處理量向異地處理區繳納垃圾處理經濟補償費。經濟補償費主要用於改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周邊環境影響和垃圾源頭分類減量。
  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含餐廚)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標準核定為100元/噸,其中,垃圾轉運站所在區縣獲得10元/噸的補償,其他垃圾處理設施所在區縣獲得90元/噸的補償。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含餐廚)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標準核定為150元/噸。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標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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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發佈。
  (四)市級財政對區縣級生活垃圾焚燒和綜合處理設施運作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以鼓勵建設焚燒、生化處理等設施。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進入區縣級焚燒設施的,由市級財政補助100元/噸;進入生化處理等綜合處理設施的,由市級財政補助45元/噸。區縣級垃圾處理設施運作未達到相關標準的,按考核結果核減市級補助費用。各區縣實際生活垃圾産生量超過核定産生量的部分,不享受市級財政補助政策。市級補助政策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定期發佈。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費用結算系統。設立專用賬戶,歸集市區兩級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資金。自2010年1月1日起,統一結算區縣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基準費用、生活垃圾(含餐廚)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市級財政對區縣級焚燒和綜合處理設施補助費用、市級財政對市級處理設施運作費用的補助等費用。
  (六)建立健全計量系統和線上監管系統,提高生活垃圾處理全過程管理水準。2010年7月1日前,各區縣處理設施應建立雙向稱重和線上監管系統,實現與市級系統的互聯互通,保證結算系統正常運作。
  本意見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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