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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8〕19號
  2. [發佈日期] 2008-04-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規劃委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北京市城市建設 節約用地標準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8]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規劃委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北京市城市建設
節約用地標準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規劃委和市國土資源局制訂的《關於加強北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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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北京市城市建設
節約用地標準管理的若干規定
市規劃委 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管理,科學規劃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規定。
  一、市規劃委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依據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國家現行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範的基礎上,以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為原則,在滿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環境要求的前提下,組織制定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實際,適時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編制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各專項規劃以及核算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按照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執行。
  三、新徵(佔)建設用地進行建設,應按照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執行。在自有用地內進行建設,應結合用地交通、環境和基礎設施等具體情況,參照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執行。
  四、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審批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按照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和各自職責進行嚴格審查。
  五、市規劃委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逐步組織建立本市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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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節約用地動態資訊系統,加強對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效能的監測和評價。
  六、本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委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試行)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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