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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0〕20號
  2. [發佈日期] 2010-09-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0]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章清理的重要意義
  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時期立法工作總目標。200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部署對現行法律進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廢止了部分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又下發了《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部署在全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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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目前,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也在開展。
  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根據法律修改和廢止的情況,及時對規章進行清理,既是保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的必然要求。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規章清理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開展規章清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關於規章清理的要求,切實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努力做到規章的立、改、廢與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相適應,使規章能夠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
  要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這次規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切實解決規章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規章存在的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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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要把這次規章的集中清理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在規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梳理、搜尋規章中存在的問題,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
  按照《通知》要求,各單位在開展本次規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一併開展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文件,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範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對於繼續有效、廢止和修改的規範性文件目錄要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清理範圍和任務分工
  (一)清理範圍。本次清理的範圍是:本市現行有效的全部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二)任務分工。
  1.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負責本次清理工作,具體指導各單位實施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並對各單位提出的清理意見、建議進行審核,提出處理建議。
  2.各單位要逐項清理本單位負責實施的市政府規章,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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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處理意見。由多個單位共同負責實施的市政府規章,由主責單位負責徵求其他相關單位意見及清理工作;涉及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由目前執行該規章的部門負責清理。
  3.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並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由原起草單位負責清理,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四、清理結果報送
  各單位要于2010年7月31日前,按要求將規章清理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依法按程式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予以公佈;201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將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要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將規章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市政府。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為保證此次規章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週密部署,把規章清理工作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督促,並確定一位負責同志負總責。要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門人員,明確任務和責任,集中力量做好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規章清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具體工作。
  在清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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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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