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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0〕23號
  2. [發佈日期] 2010-09-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 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0]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市政市容委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
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市政市容委制訂的《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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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市市政市容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9年12月12日公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貫徹執行《辦法》,切實落實各項措施,依法做好供熱保障相關工作,促進供熱事業可持續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協調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規定制度
  (一)為確保《辦法》中設定的供熱市場監管、供熱行業管理、供熱安全運作和服務保障等一系列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抓緊制訂、出臺供熱單位備案管理、供熱採暖合同規範管理、供熱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困難群體冬季採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及時制訂並落實供熱資源整合、老舊供熱設施改造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等配套規劃;儘快制訂、出臺採暖室溫檢測、供熱安全與服務等方面配套標準、規範。
  二、理順供熱用熱關係,落實職工採暖保障責任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辦法》的規定,按照“誰供熱、誰收費,誰用熱、誰交費”的原則,督促本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與供熱單位簽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直接向供熱單位交納採暖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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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本單位與供熱單位原簽訂的居民供熱採暖合同。但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供熱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供熱單位要依法履行各項義務,保障供熱品質,規範收費行為。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時,可以明確負擔職工採暖費的具體形式和標準。用人單位為職工負擔採暖費的,應當查驗職工與供熱單位簽訂的供熱採暖合同,及時為職工報銷採暖費。實行採暖費收費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和單位,暫按原試點辦法執行。
  三、查處供熱採暖違法行為,保障《辦法》貫徹落實
  (五)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辦法》,進一步完善、細化供熱管理行政執法程式和標準,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績效和執法水準,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對違法供熱、違法採暖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保障《辦法》的貫徹執行。
  (六)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貫徹執行《辦法》的具體要求。
  冬季採暖是本市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係群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狠抓落實,保障居民冬季採暖,規範供熱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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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行為,合理利用資源,推動節能減排,推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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