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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8〕18號
  2. [發佈日期] 2008-04-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8]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2008年是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北京奧運會決戰決勝之年。做好2008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8年立法工作的計劃安排
  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及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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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為保障奧運會成功舉辦、推動首都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著重體現突出重點、保證急需的原則。一是優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特別關注以及為舉辦奧運會服務的立法項目;二是把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迫切需要、關係民生與可持續發展、城鄉建設與行政管理工作急需的立法項目作為重點;三是全力保障奧運會成功舉辦,及時根據立法需求做好應急性、補充性立法工作;四是統籌兼顧,適當控制年內完成項目數量,將一些立法需求列入調研計劃,積極開展工作,逐步形成立法項目積累與滾動式工作。
  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總體安排立法項目55項,其中:年內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5項,制定、修訂政府規章10項;調研項目40項。重點項目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加強公共安全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方面。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擬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為進一步規範商業企業限時限量促銷行為,明確安全要求和責任,制定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為加強天安門地區管理,維護奧運會期間重點地區的安全和秩序,修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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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電梯安全使用與管理,修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抓緊開展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公共服務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管理規定(修訂)等規章的立法調研工作。
  (二)加強社會建設,改善民生方面。為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規範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擬定法律援助條例草案。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本市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不平衡、保障水準低的問題,制定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規範和落實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補償工作,制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産損害補償辦法。同時,積極開展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等地方性法規和社區管理辦法、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規章的立法調研工作。(三)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為解決當前本市綠化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快生態城市建設步伐,擬定綠化條例草案。為防治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加強本市林木資源管理和生態安全建設,修訂林業植物檢疫辦法。同時,積極開展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等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調研工作。
  (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新農村建設方面。為進一步推動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體制、政策、管理和組織創新,發揮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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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創新型城市戰略目標中的示範帶頭效應,擬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修訂草案。為服務新農村建設,積極開展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等地方性法規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修訂)等規章的立法調研工作。
  (五)提高城市建設和管理水準方面。為進一步促進本市交通運輸業健康發展,擬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為規範城市房地産轉讓行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修訂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修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辦法。為解決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的突出問題,提高維護、保潔水準,修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同時,抓緊開展對公共交通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以及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管理辦法、非機動車登記規定、供熱管理辦法、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週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保護管理辦法(修訂)等規章的立法調研工作。
  此外,為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實現無煙奧運承諾,確定更為嚴格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範圍,制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的若干規定。
  二、進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政府立法工作,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立法中制度設計要體現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要求,為首都工作大局和辦好奧運會服務,促進政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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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和實現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要把體現人民群眾意志、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制度上體現和保障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用。
  (二)進一步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各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要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特別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單位、利益相關群體和中央單位的意見。起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草案,要公開聽取群眾意見,進一步擴展和完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徵求意見方式。通過首都之窗網站和市屬主要媒體徵求公眾立法意見時,既要公佈草案全文,也要公佈相關説明,方便公眾了解立法內容和提出意見,確保立法充分反映群眾意願。
  (三)加強基礎工作和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要紮實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做到深入一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確保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行新的制度要有執法條件的保障。實施機關要及時制定配套的規則、標準、實施細則等,在法規、規章實施前制定實施方案和宣傳培訓方案,抓好落實。
  (四)增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按時完成。起草責任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合理安排,按時報審草案。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書面説明情況;確需調整的,要及時請示市政府。對於納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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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有關部門要積極工作,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和溝通,確保按期完成。對於需新增奧運會和工作急需的其他立法項目,有關部門要及時提出建議,經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同意後提請市政府補充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抓緊落實。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一、計劃完成項目(15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5項)
  1.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修訂草案)
  (中關村管委會起草)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草案)
  (市政府辦公廳起草)
  3.綠化條例(草案)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4.法律援助條例(草案)
  (市司法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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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0項)
  1.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修訂)
  (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起草)
  2.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
  (市商務局起草)
  3.林業植物檢疫辦法(修訂)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4.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産損害補償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5.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修訂)
  (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市公安局起草)
  6.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範圍的若干規定
  (市衛生局起草)
  8.公共廁所管理辦法(修訂)
  (市市政管委起草)
  9.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辦法(修訂)
  (市建委起草)
  10.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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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起草)
  二、調研項目(40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14項)
  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婦聯起草)
  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草案)
  (市勞動保障局起草)
  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5.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
  (市農委起草)
  6.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農業局起草)
  7.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草案)
  (市商務局、市工商局起草)
  8.教育督導條例(草案)
  (市教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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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出版條例(草案)
  (市新聞出版局起草)
  10.公共交通條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1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環保局起草)
  12.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13.不動産登記條例(草案)
  (市建委、市國土局起草)
  14.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市建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26項)
  1.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起草)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修訂)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起草)
  3.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4.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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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5.公共服務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管理規定(修訂)
  (市信息辦起草)
  6.個人信用管理辦法
  (市信息辦起草)
  7.計量監督管理規定(修訂)
  (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起草)
  8.鹽業管理辦法(修訂)
  (市商務局起草)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起草)
  10.實施《風景名勝區條例》辦法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11.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
  (市勞動保障局起草)
  12.社區管理辦法
  (市社會建設辦起草)
  13.週口店北京猿人遺址保護管理辦法(修訂)
  (市文物局起草)
  14.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市教委起草)
  15.非機動車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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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局起草)
  16.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17.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18.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市衛生局起草)
  19.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20.機場凈空鴿子放養管理辦法
  (暫定市政府口岸辦起草)
  21.供熱管理辦法
  (市市政管委起草)
  22.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修訂)
  (市交通委起草)
  2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廢止)
  (市建委起草)
  2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修訂)
  (市建委起草)
  25.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市建委起草)
  26.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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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國土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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