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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4〕75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18
  3. [有效性]

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試行)報告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4]75號










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
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計劃生育工作
責任制(試行)報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屬機構: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試行)的報告》,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1 -  


 

 
 
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
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試行)的報告

市政府: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計劃生育工作不能有絲毫放鬆。為加強企業計劃生育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及《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擬對全市企業法定代表人實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現將責任制內容報告如下: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計劃生育第一責任人,要接受當地政府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每年簽訂一次計劃生育責任書或合同書,依法承擔實現本企業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責任。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市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將計劃生育工作列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做到經濟指標、工作指標和計劃生育指標一起下達、一起檢查、一起考核,確保本單位不出現超計劃生育和非婚生育,完成年度人口控制計劃。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要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承擔本企業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做好本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加強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企業要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
 - 2 -  
 

 
 
作人員,組織協調企業內部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對本單位育齡職工實行有效管理,在與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有計劃生育的內容,把所有人員納入計劃生育管理範圍。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要維護本企業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企業採取改革或重大調整措施時,不能影響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切實抓好對職工經常性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並落到實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1994年8月20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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