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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51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
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是控制固定資産投資、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敗、治理亂收費的一項重要工作。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組成的市清理基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各地門、各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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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領導,做好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具體工作。
    二、本市清理各種基金的工作,由各地區、各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基金項目名稱、批准機關、徵集時間、收支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清理登記,並於7月25日前將清理登記情況報市清理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清理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匯總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的各種基金項目,並按規定報送財政部。
    三、有關清理登記基金工作的具體事項,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另行下達。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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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關於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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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
財政部  審計署  監察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為了繼續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進一步做好治理亂收費工作,理順分配關係,保證新的財稅體制正常運作,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現就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以各種形式向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籌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執行的各種基金(包括各種資金、附加,下同),均應清理登記。
    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建立的基金、基金會募集建立的基金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建立的專用基金,不屬清理登記範圍。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以下簡稱《決定》)發佈之前開徵的各種基金,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審核,確需保留的,應報財政部備案。《決定》發佈之後開徵的各種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組織清理登記,並將清理登記情況和初審意見於1995年8月3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三、全國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工作由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負責,辦公室設在財政部。各地區、各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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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由同級財政(財務)部門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上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下級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將組織檢查組到一些地區進行重點檢查。
    四、審計署將結合今年財政收支審計,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各種基金進行重點審計。
    五、對不按規定如實清理登記、隱瞞不報的基金,一經發現,審計部門要將其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對需追究領導責任的,要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六、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是控制固定資産投資、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敗、治理亂收費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及時協調,並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群眾來信來訪。
    七、有關清理登記工作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會同審計署、監察部另行通知。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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