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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5〕40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及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5]4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及財政部等部門
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和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這次清理檢查“小金庫”是維護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幾年來,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形勢是好的,但在經濟領域仍然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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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違法違紀問題,特別是私設“小金庫”問題在一些單位較為突出,屢禁不止,不僅造成國家和單位收入的流失,導致消費基金非正常增長,加劇通貨膨脹,擾亂經濟秩序,而且誘發和滋生各種腐敗現象,嚴重腐蝕幹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清理檢查“小金庫”非常必要,這是關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反腐敗工作深入進行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強財經紀律,防止滋生腐敗現象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務必高度重視,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清理檢查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市政府成立清理檢查“小金庫”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張百發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秘書長范遠謀、市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孫同越、市財政局局長孫家騏、市審計局局長翟鴻祥、市人民銀行行長盧學勇擔任,成員由市有關委辦局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民銀行參加,負責具體工作。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以及市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要成立相應的清理檢查領導機構,並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于5月底前報市清理檢查“小金庫”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各單位從現在起,一律不得再私設“小金庫”,現有“小金庫”資金必須停止使用或支付,違者從嚴處罰。
    四、對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按照“自查從寬、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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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具體處理辦法按國辦發[1995]29號和財監字[1995]29號規定處理。
    五、清理檢查“小金庫”採取單位自清自查和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清理檢查工作分為自查、重點檢查、總結整改三個階段。具體時間安排是:
    自文到之日起到6月15日為自清自查階段。凡列入清理檢查範圍的企業和單位,都要按照國辦發(1995)29號和財監字(1995)29號通知的要求,由主要領導人負責,結合實際提出具體措施,認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井按照規定填報《“小金庫”自清自查報告表》。
    6月中旬至8月15日為重點清查和總結整改階段。各有關部門要選擇一批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清查。
    清理檢查工作結束後,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範和改進措施,增強自我約束機制。各區縣和市政府各委、辦、局以及市屬總公司、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務于8月15日前將總結報告報市清理檢查“小金庫”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對清查“小金庫”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思想發動、輿論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同時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要注意保護舉報人,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一律從嚴懲處。通過清查,要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財會和預算管理,完善財稅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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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機制,務求杜絕私設“小金庫”現象。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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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理檢查“小金庫”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張百發   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 :范遠謀   市政府秘書長
         孫同越   市計委副主任
         孫家騏   市財政局局長
         翟鴻祥   市審計局局長
         盧學勇   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
成員  : 秦明祥   市經委總經濟師
         李書強   市對外經貿委副主任
         吳緒玉   市建委副主任
         王作升   市政府農林辦副主任
         林增成   市商委副主任
         馬均輝   市市政管委委員
         唐佔蘊   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葉上詩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崇勳   市公安局副局長
         姚萬義   市監察局副局長
         臧啟源   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局長
         李士松   市財政局副局長兼市大檢查辦公室主任
         鐘維錄   市審計局副局長
         劉春明   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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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秀仁   市國稅局副局長
         楊曉超   市地稅局副局長
         楊思磊   市物價檢查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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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
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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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近幾年來,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在一些單位較為突出,屢禁不止,不僅造成國家和單位收入的流失,導致消費基金非正常增長,加劇通貨膨脹,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誘發和滋生各種腐敗現象,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必須堅決予以制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建議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清理“小金庫”的專項檢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列入這次清理檢查的範圍。對1993年以來“小金庫”各項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的滾存餘額,要進行重點清查。
    二、清查工作建議安排在今年5至8月,採取單位自清自查和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重點清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及社會團體,都要認真開展自清自查。在此基礎上,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選擇一批單位進行重點清查。特別要重視對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執行“收支兩條線”情況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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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資金,要如數轉入單位財務帳內,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交納流轉稅、所得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凡重點清查出的資金,除調帳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還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1993年以來“小金庫”資金髮生數之和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對私設“小金庫”情節嚴重且不主動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清查出“小金庫”資金應補交的稅款和處以的罰款,一律按現行財政體制專項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不得混作正常繳庫。
    四、清查“小金庫”是維護經濟秩序和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加強領導,切實抓緊抓好。要重視做好輿論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並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同時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律從嚴懲處。通過清查,要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財會和預算管理,完善財稅監督機制,杜絕私設“小金庫”現象。
    五、清查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清查的具體辦法和規定,由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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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援配合。各有關單位自本意見經國務院批准下發之日起,一律不得再私設“小金庫”,現有“小金庫”資金必須停止使用或支付,違者從嚴處罰;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清查“小金庫”的規定,按要求做好清查工作。
    六、清查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範措施,寫出專題報告于8月底前送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由三部門匯總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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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財監字[199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9號文轉發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的精神,現將《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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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國辦發(1995)2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對有關事項規定如卞:
    一、這次清理檢查,從6月份開始,到8月底結束。主要清理檢查國有企業(包括各類公司)、集體企業、聯營企業、企業集團、事業和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及各種協會、學會,在1993年以來私設“小金庫”各項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
    二、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清理檢查。主要包括:
    (一)各項生産經營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殘次品和邊角廢料收入、處理報廢固定資産變價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銷售不動産收入、發售股票申請表售表收入、股票發行費收入等。
    (二)各項服務和勞務收入。包括加工、維修、運輸和代理業務收入、服務業收入、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等。
    (三)各項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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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形式的價外收費。
    (四)各種集資、攤派、贊助、捐贈等收入。
    (五)股票、債券等投資收益。
    (六)各種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各項罰沒收入。
    (九)各類協會、學會的會費收入等。
    (十)其他應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應交存財政專戶的收入。
    (十一)通過虛列支出、資金返還等方式將資金轉到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外的。
     三、這次清理檢查“小金庫”採取自清自查和重點清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為自清自查期。凡列入清理檢查範圍的企業和單位,都要按照《意見》的要求,由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結合實際提出具體措施,認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並按規定填報《“小金庫”自清自查報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為重點清查與總結整改期。在企業和單位自清自查的基礎上,各地應從財政、審計、銀行、稅務、主管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抽調人員組成重點清查組,選擇一批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清查: 
    1.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要結合執行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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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3]19號文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政部(94)財預字第37號文、(94)財預字第65號文、(95)財預字第27號文的情況,進行全面重點清查;
    2,1994年度大檢查中發現有“小金庫”問題線索的單位,以及人民群眾舉報有“小金庫”問題的單位,都要列作重點認真進行清查;
    3,以各種名目濫發錢物問題嚴重的單位,也要有選擇地進行重點清查;
    4.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清查的單位,也要派人進行重點清查。
    四、這次清理檢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來“小金庫”資金髮生數和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對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産”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及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庫”資金,均應列入本單位1995年收入帳內,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以及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庫”資金,如數列入本單位財會部門收入帳內,全額上交財政,或如數扣減財政撥款。
    (二)重點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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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或如數扣減財政撥款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l一2倍的罰款。
    (三)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及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無論是自清自查還是重點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扣除按稅法規定補交流轉稅後的餘額部分,列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重點清查中被處以的罰款,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以及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重點清查中被處以的罰款,如數扣減財政撥款。
    (四)清理檢查出“小金庫”資金已支用數中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清理檢查出“小金庫”資金應補交的稅款和收繳的罰款,要嚴格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專項繳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不得混作正常繳庫。其中應繳入中央財政的稅款和收繳的罰款,由企業和單位直接匯交財政部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開設的大檢查過渡存款戶。
    (六)對私設“小金庫”行為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部門組織力量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清理檢查,視同部門自清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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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清理檢查“小金庫”中發現的其他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廣泛發動人民群眾舉報,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要注意保護舉報人,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理。凡根據舉報線索清理檢查出已交財政的“小金庫”資金,應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獎勵金額一般為查出已交財政“小金庫”資金數額的3%,最高不超過2萬元。獎勵資金來源,從收繳的“小金庫、資金中列支。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這次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思想發動、輿論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在調查了解掌握情況的基礎上,精心確定重點清查單位,週密部署清查;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私設“小金庫”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以推動清理檢查的深入進行。
    七、這次清理檢查工作,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議事日程。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要積極參加,共同完成清理檢查“小金庫”任務,並請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大力支援和密切配合。有關清理檢查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大檢查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
  八、這次清理檢查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和大檢查辦公室一方面要幫助企業和單位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增強自我約束機制;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加強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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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建設,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體系,強化財政監督,防止“小金庫”現象的産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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