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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8〕26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劃轉中央直屬糧食 儲備庫(站)有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8]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劃轉中央直屬糧食
儲備庫(站)有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有關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2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市所屬糧庫,如被確定劃轉為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實行人事、財務、糧食庫存凍結。人事和糧食庫存的凍結自名單公佈之日起執行;財務凍結以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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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會計決算帳面數額為準。
    二、正式劃轉及具體銜接工作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正式名單和實施細則執行。
    三、各級糧食部門,特別是有關糧庫要切實安排好過渡期內的各項工作,確保儲備糧安全和劃轉、銜接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防止發生任何問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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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關於劃轉
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有關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審計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了《關於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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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劃轉中央直屬
糧食儲備庫(站)的有關規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家糧食儲備局
財政部    審計署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的精神,為了加強和完善國家對糧食的宏觀調控,加快建立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按照有利於儲備糧合理佈局的原則,1998年通過資産整體無償劃轉方式上收200億斤左右倉容的原已儲備中央專儲糧的糧油倉庫和糧食轉運站,作為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現就劃轉中央直屬糧食的儲備庫做出以下規定。
    一、對擬劃轉糧油庫(站)在劃轉期間實行人財物凍結
    (一)對擬劃轉庫(站),自名單公佈之日起,實行人事凍結。庫(站)領導、職工暫停調整、調動、補充和提職。庫(站)的內設機構暫停調整。
    (二)對擬劃轉庫(站)實行財務凍結,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
    1.以1997年12月31日會計決算帳面數額為準,庫(站)不得將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無償劃出,帳外資産也不得劃出,並不得將其他單位的債務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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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應由地方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撥付庫(站)的各項補貼,要按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撥補,欠撥的補貼,要全額補足。
    3.庫(站)代地方轉机的糧油,有關企業要及時承付貨款的轉机費。
    4.地方財政和糧食主管部門在財務凍結前用於庫(站)發展的資金,不得抽回。
    5.庫(站)對外投資和與其他企業聯合投資開發的項目,要依法維護應有的産權,並按規定分配收益。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庫(站)為其他企業轉借貸款擔保。
    (三)對擬劃轉庫(站),自名單公佈之日起,實行國家糧油庫存凍結。
    1.中央專項儲備糧油庫存,以庫(站)1998年3月31日庫存統計數為準。自1998年4月1日起至劃轉之日止所發生的收支,根據中央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國家糧食儲備局的出入庫文件為依據,確認每月庫存。庫存不實的,必須限期補齊,否則應由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
    2.對尚未處理的“甲字”、“五〇六”儲備糧油,以1998年3月31日中央儲備糧油庫存統計數為依據進行劃轉。1979年末以前基數部分、1980年以後新增部分以及特準儲備資金,由庫(站)和當地糧食、財政部門對帳後上報,由所在省級糧食、財政廳(局)匯總核實後,報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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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儲備糧油、定購糧和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庫存,以庫(站)正式統計報表數為準。庫(站)轉為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後,上述庫存要逐步與非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儲存的中央儲備糧油進行相互劃轉對衝,由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在確保完成中央儲備任務的前提下,可代地方儲備糧油,具體辦法和費用標準由國家糧食儲備局商地方糧食部門確定。
    (四)經會審不予劃轉的庫(站),按有關通知解除人、財、物凍結。
    二、對擬劃轉庫(站)的審計、檢查
    (一)審計部門對擬劃轉庫(站)的資産、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專項審計。
    1.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主要審查擬劃轉庫(站)資産、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會計報表、帳簿、憑證的一致性和準確性。包括:1997年末的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狀況;近3年的盈虧狀況尤其是1997年度的會計決算情況;企業糧油政策性補貼的撥補情況;1991糧食年度以前老挂帳的消化情況,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財務挂帳,並分清挂帳原因。
    2.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由審計署會同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進行,所需費用由審計署商財政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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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審計工作在3個月內結束,並向國務院報送審計報告。
    擬劃轉庫(站)要于6月15日前將基本情況和近3年財務決算報表分別報送審計署、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審計的具體內容和辦法由審計署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擬定。
    (二)國家糧食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劃轉庫(站)條件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核實。檢查核實工作的主要內容:
    1.庫(站)職工人數(其中離退休人數)、佔地面積、庫區面積、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倉庫類型、倉庫容量、倉庫完好程度、大修記錄等庫容庫貌情況。
    2.儲備糧油(包括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原“甲字”、“五〇六”糧油、地方儲備糧油)、週轉糧油、議價糧油分品種庫存情況。
    3.米、面、油的年加工能力,生産線完好程度,工藝、技術水準等加工設施情況。
    (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審計署會同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據對擬劃轉庫(站)的審計、檢查結果和各庫(站)上報的有關情況進行會審。
    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的批復和劃轉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會審結果辦理劃轉庫(站)的批復手續。人員、財務、國有資産産權的劃轉等交接手續由國家糧食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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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劃轉結束後,審計署按照《審計法》規定,對其資産、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
    劃轉庫(站)涉及《關於清理、消化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挂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辦法的通知》、《關於做好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通知》、《關於實施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的通知》的有關內容,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劃轉中央直屬儲備糧庫(站)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從改革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全力支援,確保中央直屬儲備糧庫(站)劃轉工作順利進行。
    擬劃轉糧油倉庫和糧食轉運站名單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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