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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97號
  2. [發佈日期] 2001-12-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9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
土地置換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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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規範土地利用,加強新村建設中的房屋銷售、出租和權屬管理,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化隔離地區是指城區中心大團與10個城市邊緣集團之間的環狀地帶,以綠化建設為主,綠化配套及新村建設為輔的地區,涉及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昌平區、大興區、中關村地區及其周邊涉及綠化環境建設的地區,也適用本辦法。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涉及土地置換審批、土地房屋登記發證以及房屋銷售、出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應當確保實現綠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農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經認定的原有用地規模。
    第四條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在綠化建設中,應當按照農用地置換週轉計劃實施。
    農用地置換週轉計劃由各有關區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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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編制,報市國土房管局批准。農用地置換週轉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週轉期滿後應當實現農用地總量不減少。
    市國土房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住房建設計劃和農民搬遷、商品房銷售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於綠化隔離地區新村建設。
    第五條  各有關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工作的領導,保證土地置換的順利進行。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需要,積極支援和配合土地置換工作的實施,確保土地置換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土地置換的審批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土地置換。
    (一)新村建設以及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時,符合農用地置換週轉計劃的,經所在區國土房管局審核,區政府批准後,可利用整理舊址復墾的農用地(綠化用地)與需佔用的耕地進行置換。
    (二)國有企業用地或者其他國有建設用地與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置換的,經雙方同意,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經市政府批准後,可利用整理國有建設用地復墾出的農用地(綠化用地)與需佔用農村集體耕地進行置換。
    第七條  申請土地置換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區國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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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換申請書(呈報表);
    (二)項目建議書的批准文件和規劃批准文件;
    (三)置換土地附圖(圖中應當註明建設用地、綠化用地及新村建設自用或開發用地的範圍);
    (四)土地置換協議書或土地置換方案。
    第八條  區國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換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審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換的,由區政府報市政府審批;需由區政府批准土地置換的,要同時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土地置換經批准後,原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作相應變更,置換雙方要儘快實施置換方案,並保證農用地總量不減少。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農村集體土地,置換後需要徵為國有的,由區國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換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辦理土地置換手續時一併辦理徵地申報手續。經區政府同意,持下列材料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
    (一)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申請表、呈報説明書和有關方案;
    (三)項目投資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
    (四)有關圖件。
    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收到上報的土地置換和徵地材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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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政府。
    土地置換和徵地經依法批准後,市、區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批件後3個工作日內下發批復,並及時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一條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中按農民自住房1:0.5比例開發的商品房用地按規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可以按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國土房管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二條  在實施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時,農民按1:0.5比例建設的商品房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按即繳即返的原則辦理,作為市政府的投資,主要用於綠化隔離地區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徵用土地用於新村建設涉及農業勞動力安置的,由鄉(鎮)、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主要通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和發展第二、三産業等形式實施。
    第十四條  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總指揮部審核同意的經營性綠色産業項目,計劃部門批准項目建議書後,由土地和規劃部門確定項目用地範圍。
    第十五條  經營性綠化産業項目以及與綠地相適宜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一)綠化用地按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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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建設的,應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租賃經營合同。
    綠色産業項目建成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投資者頒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他項權利證。經營租賃的最高年限,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確定。
    (二)與綠地相適宜的建設項目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參與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置換和徵地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其農用地轉用計劃列入區農用地置換週轉計劃內。
    (三)利用經營性綠地以及利用與其相適宜的配套建設用地進行國家限制項目建設的,要按程式單獨申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綠化隔離地區範圍內不得佔用綠化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確需佔用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佔)用的程式審查報批。
    
第三章  房屋搬遷

    第十七條  依據京政辦發〔2000〕20號文件有關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完成之前,除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在綠化隔離地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入戶和分戶;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範圍內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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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現有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産。 
    暫停限期內,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房屋搬遷時不予認可。
    第十八條  住戶房屋搬遷的,可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補償。
    (一)在搬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戶,可以按照建安造價購買新建樓房,住戶原有正式住房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經鄉(鎮)政府批准,也可採取産權對換、差價補償等形式取得新建樓房,購買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數量由鄉(鎮)政府確定,但不得超過每人平均建築面積50平方米。
    在搬遷範圍內有正式住房,但是戶口在本市其他地區的住戶,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騰退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也可按照原房建築面積採取産權兌換、差價補償的形式取得新建樓房。取得新建樓房面積由鄉(鎮)政府確定,但每處宅基地取得的新建樓房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二)申請自行安置的住戶,可以領取騰退費。騰退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2倍計算。
    (三)申請外遷安置的住戶,其原有正式住房,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同時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發放搬遷安置費。接收遷入的鄉(鎮)、村應當按照當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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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地標準安排生産和生活用地。
    第十九條  不宜在隔離地區發展的企業(含中央、市屬企業),經其所在地區的區政府認定,應當搬入指定安置地區。接收搬入企業的區、縣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用地規模,對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改變原企業用途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按開發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鄉(鎮)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實際和農民意願,制定房屋搬遷具體方案,並報所在區政府備案。
    對房屋搬遷的具體方案有爭議的,由所在區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土地房屋登記發證

    第二十一條  佔用耕地用於綠化建設或者利用拆除宅基地、鄉鎮企業及其他企業的建築物騰退出來的土地實現綠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登記或土地變更登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登記文件、證書和圖件上註明土地類型變更情況。
    屬於經營性綠色産業項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佔用耕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在批准土地置換後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區土地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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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  置換中涉及徵地和供地的,用地單位在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應當按以下要求申請辦理房屋、土地登記手續。
    (一)有償供地的,在土地使用者全部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後15日內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二)劃撥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領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後15日內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産權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産權登記。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予以登記,頒發土地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章  房屋的出租、銷售

    第二十四條  出租新建樓房的住戶,應當到所在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購買新建樓房的住戶,可以依有關規定將所購房屋上市出售。
    第二十六條  按住戶自用房1:0.5比例開發的商品房,需要內銷預售的,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內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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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需要外銷預售的,經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批准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辦理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立契過戶、産權登記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涉及國有農場的,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鄉(鎮)政府職能,由國有農場組織項目的呈報和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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