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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4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等部門 關於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 管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4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等部門
關於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
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和市審計局等部門《關於整頓出租汽車行業強化企業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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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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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頓出租汽車行業
強化企業管理的意見

    近年來,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較快,對方便群眾出行,繁榮首都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相當一部分出租汽車企業財務制度、用工制度不健全;企業對職工、車輛管理失控;出租汽車企業“變相賣車”行為引發出諸多問題等。對此,必須切實加以整頓,以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強化企業管理,促使出租汽車企業經營上規模、服務上水準。經過反覆調查研究,現提出以下整頓意見:
    一、加強企業財務管理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出租汽車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持證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企業可以委託依法成立具有資質的會計諮詢、服務機構代理記帳。
    (二)企業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設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辦理會計事務,按照法定規則記帳,不得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不設置會計帳簿。
    (三)出租汽車企業應將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委託代理記賬的情況,于1999年11月1日前,報市財政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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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財政局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市的規章規定,于1999年7月底前制定出本市出租汽車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行。1999年下半年,市財政局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要對全市出租汽車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強化培訓,重點對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進行培訓。
    (五)市、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的會計監督。市有關部門在2000年10月至12月,要對本市出租汽車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核算辦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法處理。
    二、加強勞動管理,規範勞動關係
    (一)出租汽車企業用工主要應使用本市城鎮職工,本市城鎮職工人數佔本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60%。
    (二)出租汽車企業招用職工,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招用失業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招工手續;招用其他單位的富餘人員,須待該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手續後,方可錄用。
    (三)出租汽車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本企業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和職工(包括農民合同工)必須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四)出租汽車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管理制度和職工檔案管理制度。沒有條件保管職工檔案的企業,應在職業介紹機構開設集體存檔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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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租汽車企業依法建立企業工會組織。
    (六)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出租汽車企業執行上述(一)、(二)、(三)款的情況,列入出租汽車企業資質年檢和勞動年檢的內容,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三、整頓“變相賣車”和以包代管等經營行為
    對目前出租汽車企業存在的一次或幾次提前收取出租汽車使用年限內的承包款和“以包代管”、只收費不管理的行為,要依據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市出租汽車管理局《關於加強企業營運任務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出管[1996]129號)的有關規定精神,堅決予以制止。
    (一)凡在1996年10月31日前發生的,如不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可由雙方協商繼續履行協議至合同期滿;凡由於更新車輛、新增車輛或錄用新駕駛員,與駕駛員簽訂承包合同時,應參照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制定的《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執行。
    (二)凡在1996年10月31日至1998年11月10日之間發生的,應參照市出租管理部門制定的《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于1999年底前完善承包合同,規範承包行為。對違反規定的,管理部門要嚴肅處理。
    (三)自1998年11月10日以後發生的,到1999年底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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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部門要依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四、規範企業兼併中經營指標有償出讓和轉讓行為
    (一)本市出租汽車企業兼併中經營指標的有償出讓和轉讓,應遵循“深化改革與加強管理相結合,實行政府管理、經營者自願、行政部門監督,進一步優化行業結構,適度規模經營,提高整體效益”的基本原則。
    (二)依據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建設部《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若干規定》、建設部和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及《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市出租汽車管理和市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兼併中出租汽車經營指標有償轉讓的監控力度,嚴肅查處以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上級主管單位或以改制等為名,擅自進行的出租汽車經營指標的私下交易行為。
    五、督促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履行管理職責
    (一)出租汽車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管理,對所屬企業出現的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對所屬出租汽車企業沒有投資也不進行管理的單位,均不得向企業收取管理費(挂靠費),不得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三)1999年下半年,市工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出租汽車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的入資情況進行調查,摸清出租汽車企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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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該企業的真實投資關係。出租汽車企業要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註冊手續。



                               市出租汽車管理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市工商局
                                   市物價局
                                   市審計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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