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5〕
43號
[發佈日期]
2005-09-12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 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4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
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1 -
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二〇〇五年八月)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制定本辦法。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投資、在《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以外的國內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項目立項備案手續。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和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本市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機關。其中: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區縣發展改革委。
規劃、國土、建設、環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産、海關、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投資主管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備案,按照屬地原則,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立項備案手續。
- 2 -
四、項目立項備案申請單位填寫《北京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按照本辦法第三項規定的許可權,在項目實施前到項目備案機關申請辦理立項備案手續。
五、項目備案機關應按照《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國家及本市産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區域經濟規劃及佈局,對項目是否屬於備案項目及是否符合本市産業政策進行確認,在受理項目相關材料齊全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
同意予以備案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向項目備案申請單位出具《項目備案通知書》,同時抄送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應向項目備案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並説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六、項目立項備案申請單位依據《項目備案通知書》,辦理規劃、土地、施工、環保、消防、市政、品質技術監督、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後續手續。
七、《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發佈之日起計算。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後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備案申請單位可在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在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
八、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後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立項備案申請單位應及時向原項目備案機關提出項目重新備
- 3 -
案申請。原項目備案機關根據項目變化情況及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立項備案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三)建築面積變動超過原備案面積30%或5000平方米;
(四)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五)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九、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立項備案而未履行立項備案手續的建設項目,規劃、國土、建設、環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産、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十、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對備案項目的監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發現,相應項目備案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追究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已辦理備案手續,但在實施中原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又未重新備案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項目備案手續的。
出現第三種情形的,項目備案機關應撤銷《項目備案通知書》,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 4 -
十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備案管理行為的監管。對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越權或違反相關規定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一經確認可予以撤銷,並説明理由。
十二、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項目備案管理系統,匯總備案項目資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推行網上備案,並將准予備案的項目和不予備案的項目,依法向社會公開,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
十三、投資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備案資訊,掌握投資動向,及時發現問題,加強投資形勢分析,做好社會投資動態監測,提出調控措施,並及時發佈有關投資資訊,引導社會投資行為。
十四、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的應履行立項備案手續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十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解決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X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