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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56號
  2. [發佈日期] 2006-1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救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5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救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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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
  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公安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衛生局 市城管執法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原則
  各區縣、各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完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辦法。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利,共同做好救治工作。
  救治工作的原則是,既要切實保證需要緊急救治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時救治,又要充分考慮國家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嚴格限制救治範圍和救治標準,加強甄別核實工作,防止騙取救治行為。
  二、救治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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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生命危險,必須立即搶救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
  (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且無法搜尋其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
  三、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民政部門職責。
  1.負責制定和印發《北京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救助表》(以下簡稱《救助表》)。
  2.對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及時送當地救治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3.對在社會面上發現的、病情基本穩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機構應派專人詢問情況,並及時與其親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聯繫並核實相關情況。屬於救助對象的,納入救助範圍,並由救助管理機構在《救助表》相應欄目簽字蓋章;對拒不提供本人真實身份的,不納入救助範圍;對無法提供本人基本情況,經治療後仍無法提供並無人認領的,納入救助範圍。
  4.對經甄別屬於救助對象,且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確需緊急手術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由救助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的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手術通知單上簽字。
  5.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穩定、具備出院條件後,由救助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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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手續並定期結算相關治療經費。
  6.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確定精神病人救治定點醫院。對經診斷不屬於精神病人的救助對象,由護送部門所在區縣救助管理站接收並救助。
  (二)公安、城管執法部門職責。
  1.對在社會面上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應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將其護送至救治定點醫院搶救治療,填寫《救助表》,辦理入院手續。對於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應直接送往市級精神病人救治定點醫院治療,同時出具由本單位蓋章的有關發現經過的書面材料;對於有明顯傳染病症狀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將其護送至傳染病救治定點醫院治療。
  2.協助救治定點醫院和民政部門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3.對於有肇事、輕微滋事行為並已立案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機關直接按相關規定處理。
  4.對於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在基本情況未核實之前因病醫治無效死亡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無名屍處理程式予以處理。
  (三)衛生部門職責。
  1.各級衛生部門應本著方便治療的原則,與同級民政部門協商確定救治定點醫院,並負責指導救治定點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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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危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
  2.救治定點醫院應本著“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及時對民政、公安、城管執法部門護送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進行搶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3. 對於能夠提供本人基本情況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救治定點醫院應及時聯繫病人親屬辦理相關事宜;對於確實無法搜尋親屬或確實無力承擔救治費用的,應及時聯繫救助管理機構處理。
  4.救治定點醫院應參照本市當年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療,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住院人員的伙食、陪護及喪葬等費用按照以保證其基本需求為標準確定。
  5.對於需轉院治療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由救治定點醫院負責為其辦理轉院手續,相關救治費用統一結算。
  (四)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護送和救治經費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級救治定點醫院救助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區縣救治定點醫院救助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五)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會同民政、衛生等部門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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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定期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救治標準進行檢查和指導。
  四、經費結算辦法
  (一)護送經費的結算。
  由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護送到救治定點醫院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入院前的急救、護送等費用由護送部門向“120”急救中心定期結算,相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
  由社會群眾護送到救治定點醫院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經救助管理機構甄別屬於救助對象的,相關急救、護送等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定期向“120”急救中心支付。
  (二)救治經費的結算。
  1.對經甄別屬於救助對象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其救治經費由救治定點醫院定期列出清單並附救助管理機構簽字蓋章的《救助表》,交同級衛生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民政部門。同級民政部門核準後,從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預算經費中集中撥付。
  2.對經甄別屬於救助對象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其救治經費由市民政局負責,從市財政局下達的專項預算經費中列支,與救治定點醫院定期結算。在市級救治定點醫院診治後,發現其不屬於精神病人但屬於民政部門救助對象的,在市級救治定點醫院已發生的相關治療和搶救費用由患者發現地民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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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
  各區縣、各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的精神,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和文書,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北京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救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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