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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40號
  2. [發佈日期] 2006-08-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編辦等部門關於梳理和規範本市固定資産 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4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編辦等部門關於梳理和規範本市固定資産
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投資促進局制訂的《關於梳理和規範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梳理和規範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程式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工作程式、優化發展環境。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切實組織落實好各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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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措施。
  二、市有關部門要著重建立和完善保障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順暢運作的相關機制。
  (一)建立和完善綜合協調機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要充分發揮在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中的綜合協調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分別對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階段辦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組織研究,提出解決對策,進行綜合協調,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二)建立和完善內部運作機制。市有關部門要對內部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程式和辦理條件進行梳理,完成內部運轉流程的規範工作。同時,充分發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域性規劃的作用,將能夠下放的具體項目審批權儘量向區縣下放。
  (三)建立和完善項目儲備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力度,使入庫項目基本達到具備開工條件。
  (四)建立和完善資訊共用機制。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區縣政府及其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各內設機構之間的資訊共用機制,搭建資訊共用平臺,方便資訊傳遞。
  (五)建立和完善監察監督機制。市監察局要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開展效能監察,加強對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同時,加大政務公開的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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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制,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促進各部門工作作風的轉變。
  (六)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強化全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克服官僚主義和衙門作風,主動做好服務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水準和辦事效率。
  三、《意見》試行過程中,市有關部門要在其服務大廳、辦事窗口和政府網站上公佈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方便企業查詢,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溝通,積極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市投資促進局負責匯總各部門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的內部辦理流程、辦理條件,統一編印《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指南》,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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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梳理和規範本市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的意見(試行)
(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投資促進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程式的通知》(京政發〔2005〕15號),為優化首都發展環境,明確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簡化辦理手續,提高辦理效率,現就梳理和規範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適應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投資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對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進行梳理和規範。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依據不充分的環節,優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留的環節,明確環節與環節之間的連接關係,規定每個環節的辦理條件和辦理時限。通過梳理和規範,實現效率與品質的統一,促進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維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權威性、嚴肅性,完善部門之間的協調運作機制,提高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辦理水準。
  二、主要措施
  (一)取消建設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報建的環節。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不再辦理建設項目報建手續,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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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手續。
  (二)改變規劃部門對企業投資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方式。規劃部門不再對企業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批,改為對規劃設計招投標活動進行備案監管。
  (三)解決辦理中央在京建設的核準類、備案類項目的職責分工問題。建設部門不再承擔中央在京建設的核準類、備案類項目立項階段的登記備案工作,並將其辦理中央在京建設的核準類、備案類項目的年度施工計劃和收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職責交由發展改革部門承擔。
  (四)加大土地一級開發的力度,簡化土地上市交易後相關環節的辦理手續。充分發揮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的作用,在土地上市交易前,完成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環保、交通、園林綠化、人防、消防、防疫和供水、供氣、供熱、電信、排水等方面的許可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並組織落實好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項目,要加大土地一級開發的深度,減少土地上市交易後相關部門的辦理環節。
  (五)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對於符合條件和標準的事項直接由許可部門許可,不再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規劃部門在審批或監管規劃設計方案時,將綠地率審查徵求園林綠化部門意見的環節改為只對不符合綠地率標準的建設項目徵求園林綠化部門的意見,對符合標準的直接審批或監管;取消住宅小區配套教育設施方案徵求教育部門意見的環節,改為規劃部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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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以及本市規定的公共設施配套詳細規劃確定的教育設施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或監管,規劃部門和教育部門內部建立資訊溝通機制;將建設項目環境衛生設施指標審查或監管由規劃部門徵求市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改為規劃部門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審查或監管,並將結果抄告市政管理部門,不再單獨徵求市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六)從項目辦理實際情況出發,合理確定辦理時限。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7個工作日。建設部門辦理國家重點工程、市重點工程施工許可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壓縮為8個工作日;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時限由7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環保部門根據項目情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時限分別由15、30、60個工作日壓縮為10、20、30個工作日。園林綠化部門辦理移伐樹木許可、移植古樹名木許可和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的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12個工作日。地震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的時限由15個工作日壓縮為7個工作日。



  附件:1.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説明 
        2.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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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辦理流程説明

  一、通過土地公開交易市場取得土地開發權的企業投資項目(具備規劃意見書)的辦理流程
  (一)辦理土地成交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在土地公開交易市場通過公開交易取得土地開發權,國土部門核發土地成交確認書(即時辦理)。
  (二)辦理土地成交有關手續後,建設單位可同時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其中,對外資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立項有關手續後,方可同時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
  1.立項有關手續。對於內資項目,建設單位依次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查(10或20個工作日)、建設項目核準(20個工作日)或備案(3個工作日)手續。對於外資項目,建設單位依次辦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20個工作日)、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准或變更(20個工作日)、工商註冊登記(5個工作日;其中房地産項目還需到建設部門辦理開發企業資質)手續。
  2.用地有關手續。建設單位依次辦理土地出讓許可(20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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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如涉及徵佔用林地,還需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20個工作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7個工作日)、國有土地使用證(20個工作日)。
  3.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進行設計方案招標,規劃部門對設計方案招投標活動進行備案監管或提供諮詢服務(30個工作日),同時將監管結果或諮詢服務意見根據項目需要有選擇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體育、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
  隨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消防設計防火審核(8或16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13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20個工作日)和衛生條件、設施的設計審查(20個工作日)。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且項目經核準或備案後,辦理年度投資計劃(10個工作日),同時根據需要在通過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掘路許可(20個工作日)、佔路許可(20個工作日)、移伐樹木許可(12個工作日)、移植古樹名木許可(12個工作日)、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12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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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1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辦理)、對依法需監管的項目進行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過程監管(20個工作日)、進行施工圖審查。
  隨後,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0個工作日)。同時,建設部門與統計部門建立聯網資訊平臺,將施工許可情況與統計部門資訊共用。
  二、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具有規劃意見書)的辦理流程(核準類項目)
  (一)辦理項目核準有關手續。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後,徵求規劃部門意見(20個工作日),對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的項目還需書面徵求交通部門的意見(20個工作日),同時告知建設單位核準前所需辦理的事項。規劃部門收到發展改革部門徵求意見函後,研究函覆發展改革部門,同時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告知建設單位相應地到文物、衛生、環保、園林綠化、水務、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涉外項目審查、無線電、機場管理等部門辦理許可或諮詢有關意見。
  根據發展改革部門的告知,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建設用地預審(2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評價審查(10-30個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7個工作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0個工作日)、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及對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20個工作日)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依據環保、國土、規劃、地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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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文物等部門的許可或審查同意的有關文件以及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對項目進行核準(20個工作日)。對外資項目,經核準後建設單位還需依次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准或變更(20個工作日)、工商註冊登記(5個工作日)手續。
  (二)建設單位辦理項目核準有關手續並取得規劃意見書(選址)後,可同時辦理項目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
  1.項目用地有關手續。建設單位依次辦理規劃意見書(選址)(20個工作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7個工作日)、徵地許可(20個工作日;如涉及徵佔用林地,還需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20個工作日)、土地出讓許可(20個工作日)。
  隨後,建設單位可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0個工作日)、房屋拆遷許可證(30個工作日)、年度投資計劃(10個工作日)。
  2.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在取得規劃意見書(選址)後,可進行設計方案招標,規劃部門對設計方案招投標活動進行備案監管或提供諮詢服務(30個工作日),同時將監管結果或諮詢服務意見根據項目需要有選擇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體育、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
  隨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消防設計防火審核(8或16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13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20個工作日)和衛生條件、設施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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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審查(20個工作日)。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了年度投資計劃,同時根據需要通過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後,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掘路許可(20個工作日)、佔路許可(20個工作日)、移伐樹木許可(12個工作日)、移植古樹名木許可(12個工作日)、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12個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1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辦理)、對依法需監管的項目進行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過程監管(20個工作日)、進行施工圖審查。
  隨後,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0個工作日)。同時,建設部門與統計部門建立聯網資訊平臺,將施工許可情況與統計部門資訊共用。
  三、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投資項目(不具有規劃意見書)的辦理流程(備案類項目)
  (一)辦理項目備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備案手續(3個工作日)後,可同時辦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7個工作日)和規劃意見書(選址)(2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評價審查(10-30個工作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0個工作日)、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及對保護範圍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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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審查(20個工作日)手續。
  辦理規劃意見書(選址)過程中,規劃部門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告知建設單位相應地到文物、衛生、環保、園林綠化、水務、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涉外項目審查、無線電、機場管理等部門辦理許可或諮詢有關意見。
  (二)辦理規劃意見書(選址)後,可同時辦理項目用地、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
  1.項目用地有關手續。建設單位依次辦理建設用地預審(20個工作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7個工作日)、徵地許可(20個工作日;如涉及徵佔用林地,還需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20個工作日)、土地出讓許可(20個工作日)。
  隨後,建設單位可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0個工作日)、房屋拆遷許可證(30個工作日)、年度投資計劃(10個工作日)。
  2.規劃設計方案及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進行設計方案招標,規劃部門對設計方案招投標活動進行備案監管或提供諮詢服務(30個工作日),同時將監管結果或諮詢服務意見根據項目需要有選擇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體育、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
  隨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消防設計防火審核(8或16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13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20個工作日)和衛生條件、設施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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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審查(20個工作日)。
  (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了年度投資計劃,同時根據需要通過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掘路許可(20個工作日)、佔路許可(20個工作日)、移伐樹木許可(12個工作日)、移植古樹名木許可(12個工作日)、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12個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1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辦理)、對依法需監管的項目進行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過程監管(20個工作日)、進行施工圖審查。
  隨後,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0個工作日)。同時,建設部門與統計部門建立聯網資訊平臺,將施工許可情況與統計部門資訊共用。
  四、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項目(新徵佔用地)的辦理流程
  (一)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有關手續。發展改革部門受理項目建議書批復申請並提出預審意見(中央、軍隊在京項目到建設部門辦理選址意見通知書)後,書面徵求規劃部門意見。規劃部門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研究函覆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同時根據項目需要,告知建設單位相應地到文物、衛生、環保、園林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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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水務、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涉外項目審查、無線電、機場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許可或諮詢有關意見。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收到規劃部門復函後批復項目建議書(20個工作日)(辦理選址意見通知書,5個工作日)。
  (二)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有關手續。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辦理選址意見通知書)後,對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的項目書面徵求交通部門的意見(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查(10-30個工作日)、建設用地預審(20個工作日)、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7個工作日)和規劃意見書(選址)(20個工作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0個工作日)、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及對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20個工作日)手續。
  建設單位取得規劃意見書(選址)後,對需要的項目,規劃部門出具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意見(30個工作日),並有選擇地將審查結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體育、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
  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根據需要,依據環保、國土、規劃、衛生、文物等部門的許可或審查同意的有關文件,以及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20個工作日)(辦理徵地計劃通知書,5個工作日)。
  (三)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建設單位可同時辦理項目用地和初步設計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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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項目用地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可依次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7個工作日)、徵地許可(20個工作日;如涉及徵佔用林地,還需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20個工作日)、劃撥用地許可(20個工作日)。
  隨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0個工作日)和房屋拆遷許可證(30個工作日)。
  2.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消防設計防火審核(8或16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13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20個工作日)和衛生條件、設施的設計審查(20個工作日)。
  通過消防設計防火審核和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後,建設單位可辦理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和劃撥用地批准文件後,可辦理年度投資計劃(10個工作日;中央、軍隊在京項目到建設部門辦理年度施工計劃,7個工作日),同時根據需要通過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個工作日)。
  (五)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掘路許可(20個工作日)、佔路許可(20個工作日)、移伐樹木許可(12個工作日)、移植古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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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木許可(12個工作日)、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12個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1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辦理)、對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管(20個工作日)、進行施工圖審查。
  隨後,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0個工作日)。同時,建設部門與統計部門建立聯網資訊平臺,將施工許可情況與統計部門資訊共用。
  五、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項目(自有用地)的辦理流程
  (一)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有關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及抗震設防要求確定(7個工作日)和規劃意見書(條件)(20個工作日),並視項目情況有選擇地到文物、衛生、環保、園林綠化、水務、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涉外項目審查、無線電、機場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許可或諮詢有關意見。
  建設單位在取得規劃意見書(條件)後,可辦理項目建議書批復(20個工作日;中央、軍隊在京項目到建設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登記備案,3個工作日),同時對需要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意見(30個工作日),並有選擇地將審查結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體育、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
  (二)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有關手續。發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後,對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的項目書面徵求交通部門意見(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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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審查(10-30個工作日)、建設用地預審(20個工作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0個工作日)、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及對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20個工作日)。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依據環保、國土、規劃、衛生、文物等部門的許可或審查同意的有關文件,以及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20個工作日)。
  (三)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建設單位可同時辦理項目用地和初步設計有關手續。
  1.項目用地有關手續。建設單位依次辦理劃撥或出讓許可(20個工作日;如涉及徵佔用林地,還需辦理徵佔用林地許可,20個工作日)、國有土地使用證(20個工作日)。
  2.初步設計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消防設計防火審核(8或16個工作日)、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13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20個工作日)和衛生條件、設施的設計審查(20個工作日)。
  通過消防設計防火審核和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準審查後,建設單位辦理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和土地劃撥或出讓批准文件後,可辦理年度投資計劃(10個工作日;中央、軍隊在京項目到建設部門辦理年度施工計劃,7個工作日),同時根據需要通過建設項目人民防空建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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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審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項目建設方案審查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個工作日)。
  (五)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有關手續。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根據需要同時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30個工作日)、掘路許可(20個工作日)、佔路許可(20個工作日)、移伐樹木許可(12個工作日)、移植古樹名木許可(12個工作日)、避讓保護古樹名木措施許可(12個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圖備案(1個工作日;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按系統辦理)、對施工和監理單位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管(20個工作日)、進行施工圖審查。
  隨後,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10個工作日)。同時,建設部門與統計部門建立聯網資訊平臺,將施工許可情況與統計部門資訊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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