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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28號
  2. [發佈日期] 2005-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全市統一領導、區縣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制訂方案,完善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治理工作。各區縣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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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積極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市交通、公安、發展改革、宣傳、工商、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監管和法制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研究相關政策,切實落實各項措施,推進治理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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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5〕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車輛超限超載違法運輸現象十分嚴重,不僅損壞公路基礎設施,引發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導致道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和車輛生産使用秩序的混亂。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從2004年6月開始,交通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中宣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法制辦等8部門聯合在全國範圍集中開展了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超限超載車輛數量依然較大,暴力抗法、野蠻闖關事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工作出現鬆懈,超限超載有所反彈,治理超限超載的長效機制亟待建立和完善。為鞏固和擴大治理工作成果,從根本上解決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治理工作責任
    開展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産、促進道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整頓和規範市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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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理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制訂方案,完善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領導,落實經費,積極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交通、公安、發展改革、宣傳、工商、質檢、安全監管和法制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措施,推進治理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明確重點,堅決遏制車輛超限超載運輸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要堅持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與技術措施並重,集中整治與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嚴密防堵與積極疏導相結合,突出重點,進一步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按照全國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處罰標準,在治理超限超載檢測站共同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集中整治。對重點監管車型和重點地區,逐步加大卸載和處罰力度,對超限超載車輛駕駛員嚴格實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對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蠻闖關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堅決依法查處。
    (二)加大對現有“大噸小標”車輛的更正力度。對現有“大噸小標”車輛,要按照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大噸小標”車型更正表,進一步加快車輛噸位參數更正和行駛證換發工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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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通過車輛檢驗;對因特殊原因尚未公佈更正表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05年內發佈更正公告。對現有“大噸小標”車輛更正過渡期以後新生産的“大噸小標”車輛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一律按照違法車輛處理,發展改革委撤銷相應的車型,公安機關不發放車輛牌照,車輛生産廠家負責召回車輛,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國家標準,嚴格車輛註冊登記工作,確保車輛參數標定的嚴肅性和準確性,杜絕“大噸小標”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
    (三)整頓汽車改裝企業。對非法車輛改裝企業要依法嚴厲處罰,堅決予以取締,並公開曝光;對不按國家規定或超範圍改裝車輛的企業,要立即停業並限期整改。對非法改裝問題嚴重的地區,有關部門要聯合行動,堅決清理。
    (四)加強對運輸市場和貨物裝載的監管。要進一步整頓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建立貨運經營企業和營運駕駛員信譽檔案,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經營者、營運駕駛員以及為超限超載提供便利的運輸站(場),依法予以處罰。對公路沿線的小煤場及各類貨物分裝場,當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予以關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強化其按照規範和標準裝載的責任,確保車輛源頭裝載符合要求;對放行超限超載車輛問題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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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本兼治,加強治理超限超載長效機制建設
    要緊緊抓住車輛生産、車輛改裝、運輸市場準入、收費政策調整、路面監控網路建設等關鍵環節,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從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載現象。
    (一)嚴把車輛生産和改裝關。研究建立強化車輛生産企業和改裝企業監管的制度,規範車輛生産和改裝行為,確保車輛生産企業、改裝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産和改裝車輛。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的限制措施,嚴把源頭關。
    (二)嚴格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一律不予發放車輛營運證,嚴禁進入運輸市場。公佈一批符合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方向的性能優良車型,實行優先準入等措施,優化運輸車輛結構。
    (三)加強監控網路建設。結合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建設一批標準化、規範化且通過計量檢定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逐步形成全國性超限超載車輛監控網路,對超限超載車輛實行長期、有效的監控檢測。
    (四)強化經濟調節手段。抓緊對現行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標準和計量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降低合法運輸車輛的收費標準和運輸成本。鼓勵發展高效、安全的車型。
    (五)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法律法規,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要加快公路保護條例的起草制定工作,爭取儘快公佈。對於造成橋梁和公路設施嚴重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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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載車輛,及時研究出臺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四、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要大力宣傳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目的、意義、要求以及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使群眾了解治理的相關政策,營造依法治理的社會環境,增強群眾合法運輸、依法維權的意識。同時,對嚴重超限超載和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新聞媒體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大局出發,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守宣傳紀律,防止誘發和激化矛盾。
    五、規範執法行為,確保道路運輸暢通
    要嚴格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使治理工作規範、有序開展。要把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與嚴格規範公路收費結合起來,防止出現各種形式的亂收費、亂罰款。加強執法隊伍的法紀教育,規範執法人員行為,對徇私舞弊、借機謀取私利的,要嚴肅處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治理超限超載與促進運輸的關係,密切監測、跟蹤了解市場動態和公路交通流量變化,加強組織疏導,完善運輸應急預案和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煤炭等重點物資運輸暢通,確保農副産品綠色通道暢通。


                                    國務院辦公廳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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