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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6〕
23號
[發佈日期]
2006-05-10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好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密圍繞實現“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構想,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按照實施“十一五”規劃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2006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任務要求,突出重點,確保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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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為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著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
根據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部署,遵循以下原則安排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確保重點項目,兼顧其他方面需要。將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實際工作急需、與群眾切身利益關係最直接、最密切的立法項目以及為奧運創造良好法制環境的立法項目作為重點,同時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需求。
(二)提高立法品質,適當安排預備項目和調研項目。凡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需要具備一定的實踐基礎、實施條件和工作基礎。要加強立法基礎調研工作,把握立法的條件和時機,確保立法品質。
(三)立、改、廢工作並舉。在起草新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同時,對於一些已經與上位法不一致或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或市政府修訂或廢止。
二、主要任務
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計劃共安排立法項目55項,主要是:年內計劃完成項目29項,其中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9項,制定政府規章20項;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4項;安排調研項目22項,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政府規章項目16項。內容重點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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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公共安全管理。為規範燃氣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規範供、用氣行為,明確監管責任和措施,完成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完善出租房屋的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訂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為加強公共場所生産安全管理,制定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産管理辦法。
(二)堅持可持續發展,加強資源能源管理。按照本市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嚴格控制礦産開發,加大對盜採行為的執法力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礦産資源管理條例。進一步推動節能工作,明確節能激勵、獎懲機制和措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實施節約能源法辦法,制定節能監察辦法。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要求,修訂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完善自備井防護管理和監測保護措施,制定自備井管理辦法。
(三)加強城市管理。為治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頑癥,完善執法措施和手段,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為體現中央對北京城市功能的總體定位,保證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加強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修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制定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落實居住小區配套服務公共設施建設標準,改善社區居委會辦公條件,制定居住建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管理辦法,並相應修訂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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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規範市場主體,調節市場行為,完善市場監管。為加強農業、林業種子管理,完成實施種子法辦法草案起草工作。推進本市政府投資體制改革與管理,制定政府投融資管理辦法。規範企業標準的制定程式、備案要求和監管措施,提高企業、社會標準化水準,制定標準化管理辦法。規範本市“一日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首都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修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為明確精神衛生管理有關各方責任,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完成精神衛生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為進一步提高本市民辦教育品質,完成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起草工作。為適應國家關於子女落戶政策的調整,修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體育競賽安全管理,修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
(六)服務奧運,加快奧運法制環境建設。為確保北京2008年奧運會無線電的使用環境安全和正常穩定運作,建立相應應急機制,修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為保障公共安全特別是保障舉辦北京2008年奧運會等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制定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同時,對於直接關係舉辦奧運會需要專門立法的事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人大常委會、北京奧組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抓緊調研,確定立法需求,及時補充立法工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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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
除上述安排新立和修訂項目外,市政府計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廢止1項地方性法規,自行廢止9項政府規章;對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年內抓緊開展調研、起草工作,適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進一步做好2006年立法工作。市有關部門要從促進首都發展的全局和高度出發,提高認識,努力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立法工作中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中央對北京城市功能總體定位的要求,體現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和首都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努力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夯實立法工作基礎。市有關部門要將調查研究工作貫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終。起草、審核部門要採取走訪、座談、現場踏勘和聽證等多種方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掌握第一手材料,力爭較為全面、客觀地掌握與立法有關的各種實際情況,做到情況明、問題清、數字準,使立法切實符合實際需要,解決實際問題。要做好現行法律法規資料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在全面了解國家立法、政策的基本情況和趨勢,熟知相關行政管理領域的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分析、研究本市的實際情況和問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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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有針對性的措施,並注意借鑒兄弟省市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立法經驗。要進一步加強對擬定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分析工作,力爭準確預測立法可能帶來的各種影響和變化。在制度設計中,通過採用科學手段對相關立法、執法、守法、違法以及其他社會成本進行分析和測算,對可能對首都經濟社會和現有利益格局以及群眾的承受能力産生的影響,組織進行評估和論證,為政府立法決策提供參考。
(三)把握規律性認識,提高立法草案的品質。草案的內容要符合客觀規律,符合行政許可法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具有科學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起草部門要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理清企業、政府、中介組織等各自在社會活動中的定位,使制度的設計,有利於為企業公平競爭創造統一、平等、開放、有序的市場環境,有利於中介組織自律機制的培育與形成,有利於政府為社會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産品。在立法中,對於政府職責範圍內事項,要更多地通過採取制定規劃、確立規則與標準、加強事前引導和事後監督等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並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權利制約權力、以程式制約權力的政府行為規則和約束機制。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協調好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以及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係,使立法盡可能獲得大多數群眾的認同。同時,草案的內容還必須符合有關政府立法許可權和程式的規定,做到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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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政府規章不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政府規章之間不相互矛盾,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突出首都特色。草案的體例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規範要求,表述要具體、明確,條文要盡可能規定得詳細、具體,便於操作,暫時難以明確的,可以規定得原則、靈活一些,使草案能夠適應解決和處理各種複雜問題的實際需要。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式,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市有關部門在起草工作中,要注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多聽取基層執法部門、專業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以及中央單位的意見,既要聽取支援和贊成的意見,更要聽取不同甚至反對的意見。對於涉及社會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草案,要特別注意聽取利益相關群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對於涉及重要制度、規範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草案,要組織有關經濟、技術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和論證,並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和程式。進一步開展好公眾參與立法工作,要把公眾參與立法工作與本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相結合,不斷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的渠道,創新徵求意見的方式,在繼續採用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途徑的同時,還要注意運用好報刊、網路等媒體,發揮中介組織、調查機構等的作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公眾意見的反饋制度,使立法過程成為廣泛集中民智、有效克服部門傾向、統籌兼顧各方利益關係的過程,成為政府與公眾良性互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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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實工作責任制,確保完成今年立法工作任務。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人要對本部門的立法工作負總責。對於已經列為2006年市政府計劃完成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要明確主管領導、工作方案、責任處室和主辦人員,落實起草工作責任、工作進度、工作條件,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説明理由。起草部門要嚴格執行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本市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草案品質。市政府法制辦要進一步加強對起草部門工作的指導,加強統一審核,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市有關部門要加強立法協調工作,從大局出發,主動、及時、負責地反映本部門的意見,對於重大、複雜問題意見不一致的,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決策。對市政府已經決策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堅決執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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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一、計劃完成項目(29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9項)
1.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訂草案)
(市市政管委起草)
2.實施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3.礦産資源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國土局起草)
4.精神衛生條例(草案)
(市衛生局起草)
5.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
(市教委起草)
6.實施種子法辦法(草案)
(市農業局、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7.燃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市市政管委起草)
8.城市規劃條例(修訂草案)
(市規劃委起草)
9.動員組織公民獻血條例(廢止議案)
(市衛生局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2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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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節能監察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2.政府投融資管理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起草)
3.標準化管理辦法
(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起草)
4.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修訂)
(市信息辦起草)
5.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修訂)
(市勞動保障局起草)
6.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産管理辦法
(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起草)
7.自備井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起草)
8.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修訂)
(市人口計生委起草)
9.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管理若干規定(修訂)
(市民政局起草)
10.圖像資訊系統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起草)
11.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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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修訂)
(市體育局起草)
13.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修訂)
(市國土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起草)
14.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市公安局起草)
15.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市建委起草)
16.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
(市交通委起草)
17.居住建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管理辦法
(市規劃委起草)
18.旅遊散客綜合服務管理辦法
(市旅遊局起草)
19.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市環保局起草)
20.廢止9項政府規章
(1)統計管理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市統計局起草)
(2)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
(市統計局起草)
(3)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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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4)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5)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6)嚴格限制養犬執法隊職責的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7)非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8)關於加強體育場、館治安秩序管理的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9)關於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
(市公安局起草)
二、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4項)
1.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
(市信息辦起草)
2.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3.公路管理條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4.食品安全條例(草案)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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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研項目(22項)
(一)地方性法規項目(6項)
1.志願者條例(草案)
(團市委起草)
2.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水務局起草)
3.企業信用資訊管理條例(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4.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
(北京衛戍區起草)
5.出版條例(草案)
(市新聞出版局起草)
6.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規章項目(16項)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市糧食局起草)
2.汽車配件市場管理辦法
(市商務局起草)
3.罰沒財物收據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市財政局起草)
4.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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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局起草)
5.林業植物檢疫試行辦法(修訂)
(市園林綠化局起草)
6.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修訂)
(市公安局起草)
7.村鎮消防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市公安局消防局起草)
8.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修訂)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9.故宮緩衝區保護管理辦法
(市文物局起草)
10.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市人口計生委起草)
11.公共場所中央空調衛生防疫管理辦法
(市衛生局起草)
12.孤兒棄嬰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起草)
13.新建移動通訊項目環境保護規定
(市環保局起草)
14.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定
(市市政管委起草)
15.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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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起草)
16.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辦法
(市人防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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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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