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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22號
  2. [發佈日期] 2003-05-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交通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北京交通 聯合檢疫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交通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北京交通
聯合檢疫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交通委、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制訂的《關於加強北京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具體工作,由市交通委等部門另行規定。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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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北京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的
實施方案

(市交通委 市衛生局 市公安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發電《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印發加強華北地區非典型肺炎聯防聯控意見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15號)精神,在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間,做好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特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聯合檢疫檢查責任制
    (一)全市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由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組統一領導、指揮,下設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小組由市主管領導負責,市交通委、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參加。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運輸管理局。
    各區縣人民政府由一名區縣領導負責,成立由衛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門組成的區縣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小組,負責本區縣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
    (二)明確檢疫站佈局,實行三級管理,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將已經確定的28個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作為一級站,由工作小組統一部署工作,各區縣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將9個設置在高速公路的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作為二級站,由區縣政府安排部署工作;將設置在與外省市連接的區縣、街鄉公路的交通聯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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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檢查站作為三級站,由區縣統一安排部署。
    (三)對乘坐公路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車輛和人員實施聯合檢疫檢查。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由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對通過本轄區出入北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和人員的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由衛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共同對出入北京車輛和人員進行衛生檢疫檢查。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的具體工作由設立在出入北京公路上的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承擔。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為:公安部門負責攔截應檢查的出入北京車輛和維護檢查現場秩序,對拒絕接受檢查的車輛和人員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衛生檢疫檢查順利進行;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車輛和人員進行檢疫檢查,一旦發現可疑病人,按有關防治“非典”工作預案進行隔離、消毒處理,對可疑車輛一律不準出入北京;交通部門負責對營業性省際長途客運車輛進行檢查。
    (四)由民航和鐵路部門各自負責乘坐飛機和火車出入北京人員的聯合檢疫檢查工作。
    二、建立聯合檢疫檢查工作機制
    對通過民航、鐵路、公路等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所有人員,統一執行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防治組和衛生檢疫組制定的體溫檢測標準和交通工具消毒制度,統一實行出行人員檢疫檢查制度。具體要求為:
    (一)對出入北京的人員實行體溫檢測制度。體溫檢測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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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溫度為37.5攝氏度,所有達到或超過37.5攝氏度的出入境人員、旅客,一律不得登乘交通工具。
    1.對於乘坐飛機、火車的旅客,由機場和火車站組織在場、站入口處進行體溫檢測。體溫檢測合格者填寫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衛生檢疫組規定格式的《健康申報卡》,並憑該卡和機(車)票登機(車);《健康申報卡》由機場和鐵路工作人員負責收取,統一按照日期航班(車次)分類保管,保管期限為14天,有條件的可輸入電腦管理。發現疫情後,將同機(車)人員的資訊移交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跟蹤。
    2.對於乘坐公路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出行的旅客,由各長途客運站負責對旅客進行體溫檢測。體溫檢測合格者填寫《健康申報卡》,由各客運站負責收取並統一按照日期、車次分類保管,保管期限為14天,有條件的可輸入電腦管理。發現疫情後,將同車人員的資訊移交疾病控制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跟蹤。乘坐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出入北京的旅客由交通部門負責核查車輛消毒和乘客體溫登記情況。
    3.對乘坐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出行的人員,由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檢疫檢查。
    4.對經體溫檢測發現有發燒等相關症狀的人員,所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站要立即實行隔離並上報情況,同時調用專用救護車輛將其送到定點醫院,通知當地對密切接觸者進行跟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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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檢疫檢查站對在公路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的有發燒等相關症狀的人員,由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的衛生防疫人員通知當地政府調用專用救護車輛將其送往定點醫院;對同乘車輛的密切接觸者先行隔離,並通知其原籍所在地政府進行跟蹤調查;車輛經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消毒後返回。
    (二)統一實行營運交通工具消毒制度。飛機、火車的消毒工作分別由民航、鐵路部門負責。營運長途客運車輛的消毒工作由長途客運站負責。對外省市出入北京的長途客運車輛未按規定消毒的,由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進行強制消毒,併發給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衛生檢疫組規定格式的《防“非典”車輛消毒證》,無證車輛一律不得運營。
    三、建立聯合檢疫檢查工作責任督查和追究制度
    (一)認真履行職責,文明執法。按照全市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各區縣政府和衛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檢查,文明執法,做好所轄區聯合檢疫檢查工作。
    (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交通聯合檢疫檢查工作落實和交通暢通。採取分段檢查和分散檢查的方法,既要保證正常的檢疫檢查,又要努力保持交通暢通。一是經市政府批准已在國道、市道上設立的各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要積極採取措施,認真開展聯合檢疫檢查工作。二是高速公路上的聯合檢疫檢查站要設立在服務區和符合條件的聯絡線上。三是其他與外省市連接的區縣、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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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路檢疫檢查站,由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工作方案並負責抓好落實。四是各區縣政府要認真組織好本轄區聯合檢疫檢查工作,確保落實。要進一步加強檢測力量,增加檢疫設備,縮短檢疫和消毒時間,保證省際交通安全暢通,保障人員和物資的正常輸送。
    各區縣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依法查處挖斷或阻斷國道、市道等道路,阻止車輛和人員通行的行為。要繼續堅持衛生檢疫巡查制度,加大檢查力度,嚴格交通衛生檢疫。對不履行工作職責,漏查、漏報有發燒症狀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執行出行人員體溫檢測和交通客運工具消毒制度。各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要統一實行當日一次性有效的出行人員體溫檢測和道路交通客運工具消毒制度。所有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和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不得對旅客重復進行體溫檢測和填表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有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和道路運輸客運站不得對當日已消毒並取得《防“非典”車輛消毒證》的車輛重復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無證(照)從事長途旅客運輸等違法行為。
    (四)建立疫情資訊報送和溝通反應機制。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資訊溝通。由市交通委負責匯總全市民航、鐵路、省際長途客運的檢疫檢查情況;各區縣政府負責對設置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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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的各級交通聯合檢疫檢查站每日的檢查情況統一進行匯總,並於次日上午10時前報工作小組辦公室。
    在交通聯合檢疫檢查中,如發現戶籍不在本地的確診和疑似“非典”患者,在就地隔離救治的同時,應立即通報患者戶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機構;請戶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機構做好與病人密切接觸者的追訪工作並將結果及時反饋通報方。各區縣政府對在本地治愈出院和排除疑似“非典”患者的人員去外地或返回外地,要事先通報其所去地區,請接報地做好跟蹤工作,有異常情況及時反饋通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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