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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27號
  2. [發佈日期] 2003-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新建 居住區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民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新建
居住區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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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國土房管局
(2003年6月10日)

    本市發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來,社區在防治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一些新建居住區未能及時成立居民委員會,造成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難以落實的現象。為加強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現對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要查清本地區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的有關情況,對具備條件但尚未成立居民委員會的新建居住區,要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立即提出組建方案,抓緊成立居民委員會。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政府具體負責成立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二、在現已劃定的社區範圍內的新建居住區,應按相關程式納入社區管理。對暫不具備成立居民委員會條件的新建居住區,由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立即組建有街道(地區)辦事處工作人員、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社區居民代表、産權單位代表和物業管理公司代表參加的居民委員會籌備組,參照居民委員會的職責開展工作,辦公經費由各區縣政府負責解決。條件成熟後,應儘快按法定程式成立居民委員會。
    三、居民委員會籌備組在當地街道(地區)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領導下,落實本社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項工作措施。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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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本社區出現非典型肺炎疫情時,要及時報告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機構,並按有關規定做好消毒、隔離等工作。
    四、新建居住區的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新建居住區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新建居住區所在地的街道(地區)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報告,街道(地區)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當參加新建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驗收。居民開始入住時,建設單位應將小區的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産權單位、入住人員等有關情況報告街道(地區)辦事處或鄉鎮政府。
    五、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新建居住區社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各級民政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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