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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31號
  2. [發佈日期] 2004-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轉發給你們,請廣泛進行宣傳並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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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公安部 監察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2004年4月28日)

    消防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責任重於泰山。為切實加強消防工作,落實責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各單位要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主管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單位,應加強每日防火巡查,定期進行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嚴禁堵塞、佔用疏散通道和鎖閉安全出口,確保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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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五)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改正的,必須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必須落實整改措施、期限、資金和責任。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必須採取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産停業整改。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營業性場所應標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並保障暢通。同時,向顧客宣傳防火、滅火、逃生自救常識。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寓教于樂等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七)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器材,開展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八)發生火災後,必須立即報警,組織和引導在場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九)單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發生火災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安消防機構要依法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職責
    (十)公安消防機構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救援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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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定期公佈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
況。
    (十二)對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責令單位採取措施防止在整改期間發生火災;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營業性場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對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營業性場所責令停産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十四)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地鐵、易燃易爆單位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或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的,應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十五)要嚴格執勤備戰制度,保證人員和裝備時刻處於最佳戰備狀態。要熟悉轄區道路、消防水源、重點單位的情況,制定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接到報警後,必須迅速趕赴現場,全力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十六)發現火災隱患未依照規定通知單位改正或執法程式不符合規定的,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接到火警,不及時出動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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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十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消防工作負責。要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要將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十八)制定消防規劃並負責組織落實。縣級以上城市和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未制定消防規劃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鎮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開發區和舊城區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訂和實施消防規劃。
    (十九)加快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保障經費投入。新建城市和開發區、工業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必須一步到位;對過去城市建設中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欠賬”的,要抓緊徹底解決。缺水地區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車,確保消防用水。
    (二十)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資訊暢通。
    (二十一)發展公安、專職、志願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凡未設立現役公安消防隊的縣(市、旗),要建立地方專職消防隊;東部地區的鄉鎮和有條件的中西部地區鄉鎮要建立多種形式的專兼職消防隊,使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成為我國鄉鎮和農村撲救火災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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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有關教育課程。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行政部門要將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普法、培訓和科普工作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開展消防公益宣傳。公安消防機構要面向單位和社區、農村,開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十三)建立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要針對高層、地下建築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可能發生的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組織制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提高城市處置特大火災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責令停産停業或協調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依法作出決定或協調解決。
    (二十五)教育、衛生、文化、旅遊、工商、商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加強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六)發生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調查火災事故,查明火災原因,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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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重傷20人以上或死亡、重傷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災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傷16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災事故,由地(市、州、盟)人民政府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災事故,由縣(市、旗)人民政府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調查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調查報告。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必要時由國務院派工作組進行調查。
    (二十八)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後,要及時公開火災的基本情況、損失、原因、教訓和處理結果;組織媒體進行客觀、準確地報道,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教育和警示廣大人民群眾,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十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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