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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5號
  2. [發佈日期] 2003-02-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 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
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是財政性資金收繳和撥付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規範財政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與監督,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從制度上防止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週密部署,積極支援本市財政國庫制度改革工作。為保證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按照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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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2003年選擇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區縣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試點工作,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未進行試點的區縣,也要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方案》確定本地區改革的時間和步驟,力爭“十五”期間全面完成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試點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向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反饋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辦法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另行制訂發佈。



                              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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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規範財政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收支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並完善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函〔2001〕18號)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本市現行的財政性資金繳撥方式,是通過預算單位和徵收機關設立多重存款帳戶分散進行的,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主要弊端是:財政性資金在預算單位滯留時間長,降低了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並難以有效集中財力;財政收支資訊反饋遲緩,難以為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及時準確的依據;財政性資金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監督,截留、擠佔、挪用等違紀違規情況時有發生,甚至出現腐敗現象。因此,改革現行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已勢在必行。
    (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發展的要求,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逐步建立並完善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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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規範操作。合理確定財政部門、徵收單位、預算單位、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庫代理支庫和代理銀行的管理職責,使所有財政性收支都按規範程式在國庫單一帳戶體系內運作。
    2.強化監管。在不改變預算單位的資金使用許可權,基本不改變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許可權的前提下,通過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增強財政收支活動的透明度,實現對各類財政性資金收付活動全過程的有效監管。
    3.方便用款。減少財政性資金申請和撥付環節,使預算單位用款更加及時和便利。
    4.分步實施。2003年選擇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區縣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試點工作,不斷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爭取“十五”期間全面完成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建立國庫單一帳戶體系,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的有關帳戶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
    (一)建立國庫單一帳戶體系。
    國庫單一帳戶體系是由財政部門設立的,以國庫單一帳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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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全面反映財政性資金收付的各類帳戶的總和,其主要構成及作用是:
    1.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代理支庫開設的國庫單一帳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收支活動,以及與財政零餘額帳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進行資金清算。該帳戶設置相應會計帳簿,進行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2.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以及與財政零餘額帳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進行資金清算。該帳戶設置相應會計帳簿,進行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3.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財政零餘額帳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資金活動,以及與國庫單一帳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進行清算。該帳戶設置相應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4.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商業銀行為每個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實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的資金活動,以及與相關帳戶進行清算。該帳戶用於辦理轉帳,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也可提取現金。
    5.財政部門按規定在商業銀行為集中匯繳的徵收機關開設一個集中匯繳零餘額帳戶,用於記錄、反映實行集中匯繳方式的財政非稅收入活動,並按日劃入國庫單一帳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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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戶。
    6.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開設特設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財政特殊專項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的收支活動。
    財政部門及其支付執行機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代理支庫、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和預算單位要對上述帳戶資金活動的相關會計核算保持一致性,並相互核對有關帳務記錄。
    納入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允許在過渡期間保留其原有帳戶,但不再撥付財政性資金,過渡期結束後原財政性資金銀行帳戶撤銷。新舊帳戶銜接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規範收入繳納程式。
    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分別採用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方式收繳財政收入。其中,非稅收入是本市財政收入繳納程式改革的重點。
    1.採用直接繳庫方式。經徵收機關審核無誤並區別收入性質後,由繳納義務人將應繳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帳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2.採用集中匯繳方式。由財政部門為徵收機關開設集中匯繳零餘額帳戶,匯繳銀行于每日營業後,區別收入性質,匯總繳入國庫單一帳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辦理財政收入退庫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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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三)規範支出撥付程式。
    按照財政性資金支出管理工作的需要,將財政性資金支出分為工資支出、購買支出、零星支出、轉移支出等四類,分別採用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1.對預算單位的工資支出和購買支出(包括政府採購和暫未列入政府採購的大型基建和修繕項目的資金等),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令,代理銀行將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勞務供應者,下同)帳戶,並與國庫單一帳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進行清算。
    2.對預算單位以及下級財政的轉移支出(包括撥付企業補貼、未指明具體用途的支出以及對下級財政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等),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帳戶。
    3.對預算單位的零星支出和未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購買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經財政部門授權,由預算單位在批准的用款額度內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將資金撥付到收款人帳戶。其中,用現金支付的支出,通過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提取現金進行支付。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是對財政性資金的帳戶設置和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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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撥方式的根本性變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確保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一)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編制改革。按照內容完整、項目明細、定額科學、程式規範的原則,全面、細緻地編制部門綜合財政預算,為順利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二)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確保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建立財政管理資訊系統、國庫管理作業系統和銀行清算系統。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力度儘快建立適應本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現代化電腦網路系統,實現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國庫及代理銀行間的資金支付、資金清算、收入繳庫、會計核算、資訊反饋等全過程網路化管理,確保各類財政收支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實現安全、高效運作。
    (四)組建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在本市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分局),負責具體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以及非稅收入收繳的相關業務,並進行會計核算及資訊反饋等具體工作。
    (五)加強監督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單位資金使用的監督,認真審核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和資金使用申請;建立健全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財政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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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要定期對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的相關業務進行內部審計;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要加強對代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的監控,充分發揮對商業銀行辦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的監管作用;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檢查,促進政府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通過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財政性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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