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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29號
  2. [發佈日期] 2004-04-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市宗教局關於拆遷教堂寺廟等 宗教團體房屋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2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市宗教局關於拆遷教堂寺廟等
宗教團體房屋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宗教局提出的《關於拆遷教堂寺廟等宗教團體房屋有關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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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教堂寺廟等宗教團體房屋
有關問題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市宗教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為妥善處理宗教房屋拆遷問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等規定,現就本市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宗教團體房屋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宗教房屋的認定,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核發的産權發還通知書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確權文件為準。
    拆遷範圍內宗教團體房屋需要確權的,權利人應及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權。
    二、拆遷範圍內涉及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徵詢市或區(縣)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宗教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拆遷宗教團體房屋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文物保護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拆遷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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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城市規劃的要求,與宗教團體協商進行重建、遷移或實行貨幣補償。
    四、拆遷宗教團體房屋(不含文物保護單位和宗教活動場所,下同),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計算;實行産權調換的,雙方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拆遷宗教團體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房改危改區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在房改危改區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雙方也可協商按照原建築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
    五、宗教團體房屋屬於經租房屋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第四條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對承租人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築面積的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扣除重置成新價對承租人給予補償。
    屬於房改危改區內經租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直管公房承租人有關規定給予安置補償;對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因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産停業損失的,按照拆遷有關規定給予停産停業綜合補助費。
    六、拆遷範圍內宗教團體房屋産權尚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意見規定給予貨幣補償後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並將被拆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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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保存。
    七、拆遷宗教團體房屋,拆遷人應當依法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或者安置。宗教團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大局,積極支援首都城市建設,按照規定期限完成搬遷。
    當事人雙方對拆遷補償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解決,宗教事務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和溝通,共同做好工作。
    除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由人民法院或區縣政府強制執行拆遷外,在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不得對宗教團體房屋先行實施拆遷。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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