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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17號
  2. [發佈日期] 2004-04-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加強奧運場館工程建設監督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加強奧運場館工程建設監督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努力辦好2008年奧運會的精神,把北京2008年奧運會辦成歷史上最出色的一屆奧運會,實現“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構想,保證奧運場館工程建設優質、高效、順利地進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奧運場館工程建設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督的總體目標
    貫徹“廉潔辦奧運”、“節儉辦奧運”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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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奧運場館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促使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保證奧運場館工程建設優質、高效、順利進行,實現“陽光奧運”、“廉潔奧運”的總體目標。
    二、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一)監督的主體。市奧運場館建設指揮部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管、規劃、建設、市政、交通、品質技術監督以及其他對基本建設有監管職能的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有關監督對象實施監督。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奧運場館工程建設進行全面監督,並對有基本建設監管職能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督的對象。奧運場館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以及在建設中投資決策、資金管理、建設程式等環節涉及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三、監督的範圍和內容
    (一)監督的範圍。本市負責籌資和建設的奧運會比賽場館(包括新建、改擴建及臨建場館)及相關設施項目。
    (二)監督的主要內容。對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的監督、建設項目準備階段的監督、工程概算的監督、工程招投標的監督、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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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經濟合同管理(含項目法人招標、項目有關合同)的監督、工程品質管理的監督、竣工項目有關事項的監督、實施“陽光工程”情況的監督以及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等。
    四、監督的原則和方式
    (一)依法監督,嚴格程式。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管、規劃、建設、市政、交通、品質技術監督以及其他對基本建設有監管職能的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監督辦法或監督方案,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有關程式對本市奧運場館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依法實施監督。
    (二)關口前移,重在預防。加強對可能出現問題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研究,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源頭治理,預防各種違法、違規現象發生。
    (三)全程介入,全程監督。加強組織領導,採取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充分運用高科技手段及各種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措施,對奧運場館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建立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四)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管、規劃、建設、市政、交通、品質技術監督以及其他對基本建設有監管職能的部門要經常溝通情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資訊共用,優勢互補,形成監督整體合力。
    五、監督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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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已批准成立北京市奧運場館工程建設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翟鴻祥任組長,副市長劉敬民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和市奧運場館建設指揮部組成。

                                (府印)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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