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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6號
  2. [發佈日期] 2007-04-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管委 市財政局關於深化本市生活垃圾處理 運作機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管委
市財政局關於深化本市生活垃圾處理
運作機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市政管委和市財政局制訂的《關於深化本市生活垃圾處理運作機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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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本市生活垃圾處理運作機制改革的意見
(市市政管委  市財政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為解決目前本市區縣存在的垃圾處理責任和費用標準不統一、缺乏經濟調節機制等問題,進一步深化本市生活垃圾處理運作機制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正確處理人口、資源和環境的關係,遵循迴圈經濟理念,以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落實《北京市“十一五”時期環衛專業規劃》,通過管理、體制、機制、科技創新,加快解決垃圾設施建設和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工作,逐步建立起城鄉統籌、佈局合理、技術先進、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現代化垃圾處理體系。
  (二)總體原則。一是管理重心下移原則。明確市和區縣兩級政府職責,落實垃圾處理區域責任制,將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及設施建設責任下放到區縣政府;二是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逐步理順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和經費管理機制;三是城鄉統籌和促進區域和諧發展原則。建立垃圾産生區向垃圾處理區繳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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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的機制,調節區縣之間利益關係。
  二、具體措施
  (一)落實區縣政府區域責任制,明確市和區縣兩級政府職責。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行業規劃和標準,對垃圾處理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負責全市垃圾處理的綜合協調和垃圾流向的統籌調配,指導區縣做好垃圾處理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工作,加強對垃圾量的統計和監管;負責核算垃圾處理費用,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和經濟補償費用標準,並對經濟補償費的使用進行監管。按照“財隨事走”原則,將目前由市財政承擔的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和宣武區的垃圾處理經費下放到區政府。
  各區縣政府承擔本轄區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設施建設責任,並負責協調解決轄區內垃圾處理設施周邊環境問題。在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下,做好垃圾處理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工作,認真執行垃圾處理經濟補償費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統一垃圾處理費用標準,理順垃圾處理經費管理機制。垃圾處理費用標準是由轉運站處理到處理廠處理兩個環節的費用構成。轉運站處理環節的費用,即在綜合考慮轉運站工藝和轉運距離的基礎上測算確定;處理廠處理環節的費用,即在綜合考慮填埋、堆肥和焚燒等不同處理方式成本的基礎上測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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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包括垃圾處理核定費用標準和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垃圾處理核定費用標準,指根據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從垃圾轉運站到垃圾處理廠兩個環節的費用標準。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指根據現狀測算的從垃圾轉運站到垃圾處理廠兩個環節的最低費用標準。2007年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核定為每噸153元,以後年度垃圾處理基準費用標準和核定費用標準由市市政管委會同市財政局測算後按期發佈。
  各區縣按照基準費用標準,依據垃圾清運量支付垃圾處理費用。核定費用標準與基準費用標準的差額費用由市財政安排解決。各區縣政府與作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垃圾處理服務合同範本由市市政管委統一印製。
  (三)建立垃圾處理經濟補償機制,調節區縣利益關係。垃圾處理經濟補償機制,即垃圾産生區根據垃圾清運量向垃圾異地處理區繳納垃圾處理經濟補償費。經濟補償費主要用於補償和解決轄區內垃圾處理設施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及環衛設施不足問題。2007年垃圾處理經濟補償費用標準核定為每噸50元,其中,垃圾轉運站所在地獲得每噸5元的補償,垃圾處理場所在地獲得每噸45元的補償,以後年度垃圾處理經濟補償費用標準由市市政管委會同市財政局測算後按期發佈。
  本意見從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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