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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51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小型煤礦安全生産 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小型煤礦安全生産
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門頭溝區、房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自2001年開展安全生産專項整治以來,本市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産狀況有所改善。但是,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基礎仍很脆弱,距國家要求的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還有一定差距。為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04〕21號)精神,切實加大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力度,促進本市煤礦安全生産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經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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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進一步加強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責任
    (一)本市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有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農委等部門參加,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二)門頭溝區、房山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要認真分析本地區煤礦辦礦秩序和安全生産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落實各項整治工作措施。
    2004年11月底前,兩區政府要依法強制關閉各類應關閉未關閉的礦井,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保留和臨時封閉而不予關閉;嚴厲打擊並及時關閉死灰複燃的各類非法礦井;加強對房山區大安山鄉西溝地區(包括黃土嘴地區)和門頭溝區齋堂鎮兩個非法開採問題突出地區的執法工作;切實加強對小型煤礦的安全管理,對未達到安全生産許可證規定條件的礦井,區政府負責組織對其進行整改。
    二、加大小型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力度
    (一)各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履行主體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煤炭法》、《礦産資源法》、《安全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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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産條件,確保安全生産。
    (二)進一步規範採購秩序。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落實《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清查小型煤礦在開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市國土局要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小型煤礦採礦許可證的清理工作。對於採礦許可證到期,未取得新的採礦許可證的小型煤礦,由區政府依法關閉。
    (三)繼續開展對小型煤礦的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北京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要結合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審核、頒發、按照國家和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對於經評估確定為C、D類(C類指安全生産條件較差必須限期整改的,D類指安全生産條件不合格必須停産整頓的)的礦井,要下達整改和停産整頓通知;逾期達不到安全生産基本條件的,由區政府依法關閉。
    (四)嚴格小型煤礦安全許可證的審核、頒發工作。北京煤礦監察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可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符合條件的依法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2005年1月13前,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必須停止生産。
    (五)切實推進小型煤礦安全品質標準化工作。各級煤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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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推進鄉鎮煤礦安全品質標準化建設的意見》(安委辦字[2004]6號),樹立安全品質標準化先進典型,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的小型煤礦先行搞好品質標準化建設,使之成為本地的安全品質標準化樣板礦井,以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三、加強輿論監督,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一)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門頭溝區、房山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建立安全生産許可制度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重視深化煤礦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圍。對整治不力、問題嚴重的,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暴光。
    (二)嚴肅查處瞞報事故。各煤礦企業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對生産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導致對發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的規定,一律認定為生産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依法加大對礦主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對瞞報事故知情不報,甚至從容、包庇、參與瞞報事故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區、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打擊非法開採工作負全面責任,加大打擊非法開採工作的力度。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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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聯動機制,進行聯合執法,形成高壓態勢,確保打擊非法開採工作取得實效。對打擊非法開採工作不利,出現小煤礦非法開採或死灰複燃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03]58號)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區、鄉鎮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門頭溝區、房山區政府要將落實本通知情況於2004年12月15日前報市安全生産監督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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