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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26號
  2. [發佈日期] 2005-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2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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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財政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4〕24號)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委宣傳部、市編辦關於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文化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05〕2號),組建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挂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牌子(簡稱市“掃黃打非”辦)。市文化執法總隊(市“掃黃打非”辦)是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屬行政執法機構。
    一、劃入的職責
    (一)原由市文化局承擔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二)原由市廣播電視局承擔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三)原由市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承擔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四)原由市文物局承擔的對文物市場中違法違章購銷文物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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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北京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本市有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二)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三)負責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四)負責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對文物市場中違法違章購銷文物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
    (五)負責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六)負責指導、監督區(縣)文化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及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執法總隊(市“掃黃打非”辦)內設5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總隊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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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總隊財務、資産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總隊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總隊機關黨的建設、幹部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監督處負責起草本市有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擬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標準和程式,負責執法文書的規範和執法統計工作,負責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負責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承辦總隊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執法一隊(四)執法二隊(五)執法三隊以上3個執法隊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等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負責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對文物市場中違法違章購銷文物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及相關的行政強制、監督檢查職責;負責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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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查處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市文化執法總隊(市“掃黃打非”辦)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7名。其中:總隊長(主任)1名(副局級),副總隊長(副主任)3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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