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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6〕8號
  2. [發佈日期] 2006-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 和防護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6]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
和防護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産、銷售、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等職責交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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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將公安部門承擔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登記的職責交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三、調整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要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産、進出口、銷售、使用、轉讓、貯存及廢棄處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擬訂本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有關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核發生産、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三)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含源射線裝置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職責的交接工作,並在今後的管理中加強溝通、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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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監管工作。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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