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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38號
  2. [發佈日期] 2005-07-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 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疫苗流通和預防
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4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對於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對兒童和人民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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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確保《條例》得到貫徹落實。
    二、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疫苗分類管理要求,切實保障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第一類疫苗的預防接種,加強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的第二類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據本市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現階段本市限定的第一類疫苗包括:卡介苗、B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流腦疫苗、日本腦炎疫苗等7種疫苗。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保障預防接種所需經費,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根據《條例》規定,接種第一類疫苗由市、區縣政府分別承擔費用。市財政負責保障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並保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和運轉經費。區縣財政負責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安排用於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佔。
    四、加強《條例》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條例》的學習培訓,採取多種形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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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條例》,使廣大人民群眾掌握《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為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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