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54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司法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和事項補充範圍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司法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和事項補充範圍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司法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事項補充範圍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1 -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和事項補充範圍的意見
(市司法局二〇〇七年八月)

  為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補充事項範圍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本市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市政府公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當年公佈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度參照執行。
  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是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須持有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出具的申請人經濟困難證明辦理申請手續。經濟困難證明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每人平均收入等情況。
 - 2 -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可以簡化程式,不再進行法律援助經濟狀況審查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農民工;
  (四)重度殘疾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五)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人員。
  三、關於法律援助事項補充範圍
公民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除《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六項法律援助範圍外,還可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傷引起的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四)因生産資料品質低劣,造成農民損失請求賠償的。

 - 3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