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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7〕
9號
[發佈日期]
2007-04-28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 關於北京市礦産資源開發整合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
關於北京市礦産資源開發整合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局制訂的《關於北京市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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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的意見
(市國土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現就本市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産業政策和産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産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産要素進行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二、整合目標
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局面得到進一步改變,礦山企業結構不斷優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準明顯提高,礦山安全生産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三、整合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北京市礦産資源總體規劃(2000年—2010年)》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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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的要求,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二)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工作根據資源自然賦存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準高的礦山為主體,適度整合其他礦山,關閉不符合規定的礦山。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小礦密集區、對當地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整合範圍
(一)重點礦種:煤和非金屬建材礦。
(二)重點區域:門頭溝區、房山區等具有上述礦種的區 縣。
五、工作安排
(一)編制總體方案。在2007年3月底前,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等有關部門編制完成本市礦産資源整合總體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制訂實施方案。在2007年5月底前,根據本市礦産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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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整合總體方案,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等部門和有關區縣政府編制整合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有關區縣政府根據全市整合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産資源整合實施方案。
(三)方案實施。按照批准的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明確擬設置採礦權的礦區範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編制礦山整合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重新編制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換發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實施礦山生産系統停産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按整合後礦山生産技術方案組織生産。
(四)檢查驗收。2008年10月,有關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整合工作進行自查。2008年11月,市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規辦)負責組織對全市的整合工作進行自查,並向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提交自查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工作由市政府負總責,區縣政府具體負責,市整規辦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分工。
有關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礦産資源整合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不能整合也不予延續採礦權的礦山負責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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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或轉産工作。
市國土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審查有關區縣整合實施方案;負責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依法辦理整合後煤礦的煤炭生産許可證、礦長資格證。
市公安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市工商局:負責按照登記管轄許可權,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名稱預核準和註冊登記手續。
市環保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
市安全生産監督局(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礦山安全生産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産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市監察局:負責對礦産資源整合工作進行監督;對在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依法規範推進。整合礦山不得擴大礦區範圍,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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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按照整合實施方案被列為整合對象但不願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後,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關閉的礦山企業,不參與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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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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