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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55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 關於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5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
關於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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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關於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
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的意見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市農委 市民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和市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堅持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進一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準,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建設,努力在全國率先實現人人享有基本衛生保健服務的目標,現就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律的運作機制,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每人平均籌資標準和補償水準,有效減輕農民醫療負擔,全面推進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調整和完善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標準和補償政策,建立符合本市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增長機制和補償機制,進一步縮小農村與城鎮居民基本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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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保障水準之間的差距。建設高素質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管理、服務隊伍,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信息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蓋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水準達到60%,門診補償水準達到40%。
  三、工作原則
  (一)在資金籌集方面,堅持統一標準、分類補助、因地制宜。
全市統一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籌資標準,市政府對生態涵養發展區、城市發展新區和城市功能拓展區實行分類補助。各區、縣因地制宜制定區(縣)、鄉(鎮)、集體和個人籌資方案並組織落實資金籌集工作。
  (二)在資金使用方面,堅持區縣統籌、合理補償、擴大受益面。
全市統一建立“基本統籌”、“二次補償”和“村級基本用藥”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框架。各區、縣堅持“區縣統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自負”的資金使用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補償方案,引導參合農民在區(縣)、鄉(鎮)、村級醫療機構就近就醫,最大程度地普惠參合農民。
  (三)在資金管理方面,堅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管、專項審計。
  全市統一參照北京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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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項目。各區、縣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持專款專用,加強對資金運作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專項資金年度審計制度。
  (四)在制度建設方面,堅持積極推進、逐步完善、加強銜接。
  以建立全市統一的覆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為目標,創造性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逐步完善村級醫療機構基本用藥制度,在政策制定上向經濟困難地區、基本醫療服務弱勢人群傾斜,實現與社會醫療救助、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障的銜接。加強督導評價制度建設,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範、高效、有序運作。
  四、調整方案
  (一)2007年調整方案。
  1.市、區(縣)兩級政府共同籌資增加每人平均補助80元,使2007年全市籌資水準整體提升到每人平均220元。
  2.市政府依照區縣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補助:生態涵養發展區參合農民每人平均補助標準為45元(含昌平區、房山區);對城市發展新區參合農民每人平均新增補助35元。生態涵養發展區區縣政府按每人平均35元補足(含昌平區、房山區);城市發展新區區縣政府按每人平均45元補足。城市功能拓展區區縣政府按照參合農民每人平均不低於220元標準,自行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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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區、縣政府要根據2007年北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增籌資補助標準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調整補償方案。
  (二)2008年至2010年調整方案。
  1.統一籌資水準。2008年至2010年,每年每人平均籌資補助增加100元,使全市每人平均籌資水準達到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2010年520元。
  2.實行分類補助。市政府根據實際參合農民人數逐年增加補助經費,依照區縣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補助:對生態涵養發展區參合農民年每人平均增加補助45元(含昌平區、房山區);對城市發展新區參合農民年每人平均增加補助35元;對城市功能拓展區參合農民年每人平均增加補助10元(豐台區年每人平均增加補助15元)。各區、縣政府按年每人平均增加100元籌齊不足部分。鼓勵、調動村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增加籌資比例。
  3.擴大受益範圍。在原有“一次補償”的基礎上,建立“村級基本用藥”、“基本統籌”和“二次補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框架,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償模式由以大病統籌為主向住院和門診統籌兼顧轉變。從2008年起,在足額提取風險金後按每年每人再提取50元作為“二次補償”資金;積極推行“村級基本用藥制度”,合理確定其資金數額;其餘部分為“基本統籌”資金。
  4.規範資金管理。統一參照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償項目,制定補償方案。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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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完善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保證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各方籌集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賬戶,實行封閉式運作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進一步簡化資金業務流程,實行即時結算,方便農民報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各區、縣政府要從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出發,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作管理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市衛生、財政、審計、農委、民政、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廣泛宣傳,深入調研。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動員、政策解釋、資金籌集和健康教育工作。要深入實際,實地入村入戶,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落實情況,總結經驗,宣傳典型事例,確保實現各項工作目標。
  (三)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使用的監管,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規範基本業務流程,實行封閉式管理,堅決杜絕擠佔、挪用、濫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管理、服務機構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準,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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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區、縣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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