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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3〕
21號
[發佈日期]
2003-05-2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關於加強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 及消毒劑監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2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關於加強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
及消毒劑監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加強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緊急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工作。要通過各種媒體向全社會廣泛宣傳生産、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的安全基本知識和應急處理常識。市經委、市商委、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生産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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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生産、經營、使用等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嚴格加強監督管理。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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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關於加強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
及消毒劑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
(第七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過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險化學品。由於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多具有爆炸性、燃燒性、氧化性、腐蝕性和毒性,近期,由於使用不當、監管不力,相繼在北京、上海、南京、瀋陽、昆明、哈爾濱等地發生了火災、爆炸、容器破裂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為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確保防治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過氧乙酸》(GB19104-2003)、《過氧乙酸包裝要求》(GB19105-2003)等國家標準要求,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生産、經營、使用等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嚴格加強監督管理,切實做好安全生産和環境保護工作。
二、對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單位,必須按國家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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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標準要求組織生産,並在銷售産品時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在産品包裝上必須加貼或拴挂化學品安全及使用標簽,其産品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使用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製造消毒劑的生産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必須提供其産品的使用説明書。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一律停産停業整頓;對整頓不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關閉。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經營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和消毒劑的單位,特別是商場、超市等,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許可證件方可經行銷售。禁止銷售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簽的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如發現不符合條件或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一律收回許可證件,並停業整頓;對正在辦理相關證件的經營單位,要按規定嚴格審查其資格;對違規發證的部門,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作好事故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採取應急措施,降低事故危害。各級環保部門、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和消毒劑生産、儲存、銷售等場所的監管,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六、要通過各種媒體向全社會廣泛宣傳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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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消毒劑的生産、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識和應急處理常識,廣泛宣傳《過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社會、企業和群眾排憂解難。要在確保安全生産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生産、經營、供應和使用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200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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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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