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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18號
  2. [發佈日期] 2003-05-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做好城市基礎設施 維護和搶修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做好城市基礎設施
維護和搶修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為切實保障本市水、電、氣、熱、通信、郵政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有效供給和正常運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各級政府負責確保各類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衛生、市政管理、電力、電信等主管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相應做好具體組織和監督工作。
  二、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點隔離區外,要正常進行城市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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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設備)維護和搶修。維護、搶修單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不符合衛生防疫要求的人員不得參加作業;對車輛和攜帶的工具、材料要採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出現故障的居住小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作業人員進行作業,以便儘快完成維護和搶修任務。對於涉及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和搶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作業人員作業。
  三、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點隔離區內,確需進行城市基礎設施(設備)維護和搶修的,維護、搶修單位應報所在區縣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領導小組、重點隔離區指揮部同意。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點區域隔離控制工作規範(試行)》、《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隔離防護和服務保障工作規範》等有關規定,做好防護和消毒工作。作業人員完成維護、搶修任務離開重點隔離區時,應做好人員、車輛、器材、工具等消毒工作,並接受衛生防疫部門檢查。
  四、對妨礙作業人員進行城市基礎設施(設備)維護和搶修,影響城市基礎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的,由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依法辦理。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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