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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29號
  2. [發佈日期] 2003-06-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 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2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
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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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
(市人事局     二○○三年四月)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吸引並鼓勵各類優秀人才來京創業和工作,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為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提供人才保證,現就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原則是總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動,依法管理。
    二、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居住證》)的單位,應優先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吸納所需各類人才。對於本市緊缺的人才,可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産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工作居住證》: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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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並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
    (七)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註冊登記;
    (八)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五、申請辦理《工作居住證》由聘用單位向其註冊地所在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報市人事局審定核發。《工作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可辦理延期手續。
    六、《工作居住證》遺失或需變更聘用單位、居住地址等內容的,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辦理挂失、補發或變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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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七、持《工作居住證》滿3年的,經聘用單位考核推薦,根據其能力、業績情況,對於符合年度人才開發目錄要求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八、本意見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九、本意見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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