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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28號
  2. [發佈日期] 2003-06-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科學規範 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有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科學規範
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有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科學規範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2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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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科學規範
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十一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全國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國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正在逐步恢復。總體上看,前一段工作中所採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鞏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覆,對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要總結完善,繼續堅持;對一些應急措施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對個別過度做法要及時糾正,將防治工作納入依法、科學、規範、有序的軌道,以適應逐步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的需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對防治工作統一領導的機制。在疫情趨於緩和的情況下,要繼續按照分類指導、依法防治、科學防治的總體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領導不能削弱,工作不能鬆懈,切實加強對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落實各方面的責任制,堅持嚴格的疫情報告制度,統一協調整合公共衛生和醫療資源,繼續保持應急處理機制和能力,務必做到常備不懈。
    二、加強醫療機構的防治工作。各地經調整設立的規範的發熱門診要繼續保留,不斷完善;定點醫院和後備醫院佈局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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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需要進行合理調整並保留備用,各種救治設備、隔離設施不能拆除;普通醫院要設立相對隔離的預檢接診點,做好發熱病人的監測及轉診醫療工作。在逐步恢復正常醫療秩序的同時,確保患者就醫安全、方便,嚴防醫療機構內疫病傳播。
    要完善流行病學調查和醫療救治聯合工作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和報告疫情,及時做好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觀察等工作。切實做好對非典型肺炎確診和疑似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三、規範人員隔離做法。嚴格按照《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試行)》(衛生部2003年第11號公告)劃分密切接觸者和一般接觸者。對密切接觸者進行嚴格隔離觀察,當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時,要立即解除對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措施。對一般接觸者要進行為期2周醫學觀察,即每天檢測體溫並觀察詢問有無相關症狀,如無異常,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更不得進行隔離或變相隔離。對來自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區(以下簡稱流行地區)有發熱症狀的流動人員要在醫療機構內實行醫學觀察。對來自連續20天以上沒有報告確診病例地區的人員不再進行醫學觀察。隨著疫情趨緩,要逐步取消對人員流動的限制,保證公務、商務和其他日常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合理實施衛生檢疫。要加強對人員流動的出入雙控,防止疫病的輸入和輸出。對流行地區或來自流行地區的飛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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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輪船、營運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起始站進行內部消毒,並對營運客車發給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衛生檢疫組統一規定格式的《車輛消毒證》,不得對當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復進行消毒。旅客在境內旅行無需出具健康證明。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營運客車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寫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衛生檢疫組統一規定格式的《健康申報卡》,該卡由交通運輸部門指定單位保管並根據需要及時轉交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乘坐同一班(車)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復填寫《健康申報卡》。旅客在起始站和到達站要各測一次體溫,體溫達到或超過37.5℃(以水銀體溫計測試為準,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體溫38℃以上的旅客應立即按有關規定採取隔離、移送、留驗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按規定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做好疫情報告。承運單位要對在途旅客的健康狀況進行觀察,發現有發熱等相關症狀的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置。對旅客進行體溫檢測和填表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加強對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工作,嚴格體溫檢測和《健康聲明卡》填報工作。出國(境)人員需要向對方國家、地區出具健康證明的,按質檢總局和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非典型肺炎衛生檢疫按我國加入有關多邊條約辦理。
    五、做好交通道口的檢疫消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內的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點)進行適當調整,儘量減少數量,避免重復檢查。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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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點);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斷交通。要配備必要的衛生檢疫人員和設施,縮短檢疫時間,保障道路暢通,保證人員流動和物資特別是鮮活農産品的流通。要確保農機跨區收割、蜂農轉地放蜂等跨地區作業以及有關行業和部門生産、科研活動的正常開展。對持有交通部核發的《防非典緊急物資運輸特別通行證》的車輛,要優先放行,並免收通行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處交通衛生檢疫站(點)要對進入本轄區的貨運車輛和非營運客車上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對體溫正常的人員放行,對發熱病人按有關規定處理,組織填寫、收取、保管並根據需要移交《健康申報卡》。同時,對上述交通工具內部進行消毒,發給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衛生檢疫組統一規定格式的《車輛消毒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衛生檢疫站(點)不對營運客車檢疫消毒。各地區不得對當日已消毒的交通工具重復進行消毒,不得對交通工具外部進行消毒,不得對所載貨物進行消毒。未發生疫情和連續20天以上沒有報告確診病例的地區,不對本轄區內的交通工具進行消毒。
    六、加強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防疫工作。各地區要組織街道(鄉鎮)、居委會(村委會)、學校以及賓館、飯店、用工企業等單位,對來自流行地區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以及健康和個人情況登記。旅行社應對旅遊團組的旅遊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觀察。對流行地區的會展場館、體育運動場所、賓館餐廳、商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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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空調通風設施要進行消毒。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觸場所的消毒工作由專業隊伍進行。各地區要宣傳正確的消毒方式和方法,避免過量或頻繁使用消毒液,減少對人體的危害和環境的污染。
    七、慎重開展預防性用藥和透視。目前,使用較多的中草藥、胸腺肽等預防性藥物,只能在調節人體免疫狀態、提高機體非特異性免疫力方面起一定的作用;干擾素體外實驗結果顯示有抑制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作用。但上述藥物預防非典型肺炎的確切效果還有待進一步研究、評價、驗證。因此,要進行客觀的宣傳報道,防止盲目進行預防性用藥。對一線醫護人員主要做好全面、細緻的防護工作,防止經過呼吸道、接觸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對正常人群反覆進行有損健康的X線透視。
    八、做好高等學校防控工作。按照《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離校學生返校工作的通知》(第九號)(國辦發明電〔2003〕21號)的要求,繼續做好對返校學生的醫學觀察,實行體溫日檢日報制度,嚴格堅持學生宿舍及公共活動場所消毒通風措施,堅持學生活動審批和校門出入管理制度,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防控工作。
    九、落實農民工的防控措施。各地區要把加強返城農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為防止疫情反覆的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及早安排部署。用工單位新招收農民工應向有關部門申報,登記備案。對已返城農民工要加強管理,但不得設置務工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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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用工單位要負責對農民工登記、體溫檢測和報告等疾病預防工作;沒有接收單位的農民工,由其居住街道社區負責衛生檢查、健康登記、疾病預防等工作。要加強對農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場所的衛生防疫檢查,為農民工提供相對固定、衛生通風條件較好的住所。
    十、關心尊重已治愈出院病人。流行病學研究結果顯示,非典型肺炎治愈出院病人中沒有發生新的疫情傳播,與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觸是安全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治愈出院後一般需要休養,但不得限制其生活自由,一至兩周後若身體狀況許可,應恢復正常工作、學習。要以科學態度關心和尊重治愈出院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克服偏見,保護其正當權益。
    十一、確保生物實驗研究安全。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科技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種保存、使用和感染動物模型的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農社字〔2003〕129號)執行。嚴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開展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工作;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的改擴建和新建工作都必須按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科技攻關組的統一規劃合理安排;涉及到遺傳資源出境的非典型肺炎合作研究,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衛生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8〕36號)的規定執行。要切實做好有關標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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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管,防止被竊或遺失。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做好宣傳引導工作,普及科學預防知識,並加強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堅決糾正。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要予以查處。對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該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200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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