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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31號
  2. [發佈日期] 2003-06-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等部門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等部門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體改辦、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編辦制訂的《北京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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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體改辦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市農委 市編辦
(2003年6月3日)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措施,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的意見》(京發[2003]8號),現就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援,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要內容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中學畢業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尚未參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為農業戶口而本人為城鎮戶口的新生兒童,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到2005年,60%的農村居民實行大病醫療統籌;到2008年,80%以上的農村居民實現大病醫療統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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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基本覆蓋全市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有關區縣、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工作的領導,堅持農民自願參加,不得強迫命令。
    (二)以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為主,多種形式並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大病出現的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問題,首先保證對農民大額醫療費用的補助。在實行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門診統籌等其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對農民大病醫療統籌進行補充保障。
    (三)多方籌資,合理負擔。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費。村集體和鄉村企業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資金扶持。市、區縣、鄉鎮各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於支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四)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準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準、財政狀況、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水準相適應,既保證農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級醫療保障,又使這項制度能夠持續有效運作。
    (五)先行試點,分批實施,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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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穩步發展。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識的增強,逐步提高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
    二、組織管理機構
    市政府成立由衛生、體改、財政、農村工作、勞動保障、民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協調小組,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指導推動和檢查監督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
    各區縣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和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區縣衛生局承擔。鄉鎮政府要有專人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明確責任機構,按照區縣政府的統一要求做好實施工作。
    市、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具體工作,所需人員編制在本部門內部調劑解決。各區縣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事業單位),具體負責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工作的資金籌集、報銷支付和管理,所需人員編制在本區縣衛生事業編制內調劑解決。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辦事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各區縣政府確定。
    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辦事機構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開辦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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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信息化管理。
    三、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實施方案的制定
    農民大病醫療統籌以區縣為單位進行。各區縣政府在核清近三年本地區農民住院和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情況、財政收入情況、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收入情況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農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需要,測算籌資總水準和各方出資額,並按照留有不低於10%的風險系數,合理確定報銷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報銷最高限額,制定本地區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實施方案。
    各區縣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實施方案要提交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徵求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經區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實行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基礎上,有條件的鄉鎮及村委會如再開展其他形式合作醫療,有關實施辦法由鄉鎮政府確定。
    四、資金籌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分為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和其他形式的合作醫療資金。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由各區縣政府按照當地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實施方案確定的辦法組織籌集。
    農民個人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可按照上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的標準出資。起步階段平原地區每人每年出資額不低於15元,山區半山區不低於10元,有條件的地方應適當提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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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出資標準由各區縣政府確定。中學畢業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尚未參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為農業戶口而本人為城鎮戶口的新生兒童參加大病醫療統籌,其個人出資標準由各區縣政府確定。農民個人可依照當地統一的農民大病醫療統籌標準出資,也可按照兩個或三個不同的檔次出資,不同檔次出資者可以享受相應水準的保障。農村貧困戶和農村五保戶參加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出資有困難的,按照醫療救助的辦法解決。
    村集體按照村經濟組織利潤額2%左右的標準對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出資。起步階段,為參加大病醫療統籌的農民每人每年出資額一般不低於5元,有條件的應當多出。鄉村企業農業戶口職工的大病醫療統籌資金由企業按照當地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標準出資。村集體和鄉村企業為其村民和職工支付的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應在稅前列支。
    從2003年起,市、區縣、鄉鎮財政按照實施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地區的農業人口數,給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額補助。補助標準按照參加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實際人數,經市有關部門審核後撥付。其中,市財政對近郊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10元,對遠郊區縣平原地區年每人平均補助15元、對山區半山區年每人平均補助20元。各區縣、鄉鎮的補助標準由區縣政府按照當地財政收入和農業人口情況確定,區縣財政年每人平均補助標準不低於10元,鄉鎮財政年每人平均補助標準不低於5元,有條件的地方應適當增加。
    市、區縣財政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全部用於農民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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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統籌。鄉鎮財政按照區縣政府確定的補助標準出資後,有條件的可對當地其他形式的合作醫療給予補助。
    農民大病醫療統籌中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的扶持資金和鄉村企業的繳費,按年由鄉鎮政府組織收繳。村委會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按照鄉鎮政府的部署做好上述資金的收繳工作。
    隨著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水準的提高,各方出資額度應逐步增加,並適當提高村集體經濟和農民個人出資的比例。
    五、資金支付
    (一)各區縣根據當地的籌資水準和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當地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各檔次繳費者的報銷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報銷限額,實行分段計算、累加報銷的辦法。
    (二)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只用於報銷參加統籌人員的住院費用、門診醫療中的大病治療費用,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事機構組織的人員體檢費用。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參加人員住院費用和門診大病治療費用的報銷範圍和項目,由區縣參照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中,門診大病治療費用的報銷範圍和項目還要考慮本地區疾病譜情況合理確定。
    (三)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報銷醫療費用,住院者在依照報銷起付標準和各費用段的報銷比例計算報銷數額時,可以按次或按年計算,最高報銷限額按年計算;門診大病治療者按照年累計數,依照報銷起付標準和各費用段的報銷比例計算報銷數額,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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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報銷限額按年計算。
    (四)合理確定在市、區縣、鄉鎮醫療機構就醫的不同報銷比例,鼓勵農民到居住地鄉鎮衛生院就醫。各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本地區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參加人員報銷醫療費用的具體辦法。
    (五)參加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人員,在年度內未報銷醫藥費用的,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安排進行常規性體檢。60歲以上(含60歲)人員每年體檢一次,60歲以下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體檢的基本項目包括:心肺聽診、肝脾觸診,測量身高、體重、血壓,X光胸透,40歲以上者增加血糖、血脂檢查和心電圖,25歲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觸診,已婚婦女增加宮頸檢查,學齡兒童增加視力檢測,6歲以下兒童及孕産婦已納入婦兒保健系統管理範圍內的,不再進行重復檢查。
    體檢費用按照實際物耗計算,由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中支出。承擔支援農村衛生任務的城市衛生機構,應幫助受援的農村衛生機構開展農民體檢,不收取費用。體檢費的結算辦法由各區縣確定。
    通過體檢,為參加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人員建立健康檔案。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鄉村衛生機構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的健康檔案管理工作。
    六、資金管理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是民辦公助的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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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弄虛作假、擠佔挪用。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二)市衛生、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管理辦法。各區縣應加強對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的管理,全部資金必須存入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並設立專門賬戶,確保資金安全。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當年出現結余留轉下年使用;當年發生費用超支在上年結余中支付,上年結余不足的由區縣政府協調解決。
    (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監督。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彙報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的收支情況,並採取適宜的形式定期向社會公佈,保證參加大病醫療統籌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力。區縣政府可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彙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民大病醫療統籌資金進行審計。其他形式的合作醫療也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保證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的監督。
    七、醫療服務管理
    農民大病醫療統籌參加人員必須在各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方可報銷其費用。各區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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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品質,提高服務效率。要採取有力措施,控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單病種單次醫療費用,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的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應在價格上給予適當優惠。
    八、組織實施
    (一)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區縣政府組織實施。要將農民大病醫療統籌的工作情況,列入對有關領導幹部的考核內容,實行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和檢查。
    (二)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保險意識和互助意識,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斷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準。
    (三)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衛生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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