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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28號
  2. [發佈日期] 2004-05-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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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2004〕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經濟持續較快發展,經濟效益進一步提高,經濟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但是,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緩解,有的還在進一步發展。集中表現在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過快、規模過大,同時煤、電、油、運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緊張的矛盾突出。當前,要著力解決投資膨脹問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防止出現大的起落。為了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國務院決定開展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清理工作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各方面要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充分認識當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投資膨脹問題,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利影響。通過此次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工作的著力點切實轉到提高經濟增長的品質和效益上來,堅決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項目、鋪攤子的現象。
    (二)清理工作依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主要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銀行信貸、項目審批等方面的法規和政策,國務院關於控制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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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電解鋁、水泥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高爾夫球場建設等通知的要求進行清理。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要採取措施,該停止建設的要停止建設,該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在遏制投資過快增長勢頭的同時,注重結構調整。對技術含量低、明顯超出市場需求、不符合結構調整要求的項目,特別是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復建設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嚴重的項目,要堅決壓下來。對其中政府行為推動的建設項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對技術含量高、符合結構調整要求的項目,需要加強的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薄弱領域的項目,要繼續給予支援。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項目隸屬關係進行。發展改革委負責清理的組織工作,並與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環保總局、銀監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二、清理的範圍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對所有在建、擬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審核。在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擬建項目是指項目單位已提出申請,政府部門正在受理且尚未開工的項目。
    要重點清理:(1)鋼鐵、電解鋁、水泥以及黨政機關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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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和培訓中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物流園區、大型購物中心等項目;(2)2004年以來新開工的所有項目。
    農林水利(含農村“六小”工程)、生態建設、教育(不含大學城)、衛生、科學(不含科技園區)項目不在清理範圍內。
    三、清理的內容
    清理中要對在建、擬建項目逐個進行審核,清理的內容是:
    (一)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四)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五)是否符合項目審批等各項建設程式。
    (六)是否符合信貸政策和固定資産貸款的有關規定。
    (七)是否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2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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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2004〕1號)的要求。
    (八)是否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禁止違規建設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2〕6號)、原國家經貿委《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的目錄(第一、二、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6號、32號)規定範圍內的項目。
    (九)是否符合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四、清理後的處理
    (一)對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要停止建設。
    (二)對不符合環保規定、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式以及信貸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項目,要暫停建設,限期整改。
    (三)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在落實好項目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建設進度。
    (四)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擬建項目,一律取消立項,嚴禁擅自開工建設。
    (五)對鋼鐵、電解鋁、水泥項目,年內原則上不再開工新項目。個別調整優化結構的重大項目,確需今年開工的,須報國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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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方式
    (一)地方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中央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建設項目,中央投資為主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地方投資為主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
    (二)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組織和督促落實清理工作,並從國家産業政策、行業規劃、項目審批程式等方面對清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抽查。
    (三)國土資源部、建設部、環保總局分別從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督導和抽查;銀監會從信貸政策和固定資産貸款規定方面進行督導和抽查,並負責落實對城市建設打捆項目貸款的抽查。
    (四)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環保總局、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組成工作班子,負責具體落實清理工作。
    六、工作進度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挂帥,抽調人員組成臨時機構,明確責任,制定週密工作方案,從速組織開展項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的清理工作要在發出通知之日起1個半月內完成,並將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報發展改革委。(1)清理範圍內所有在建、擬建項目的清理結果和處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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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2)對重點清理的項目中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項目中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項目提出停止建設、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取消立項和符合要求的處理意見。
    (三)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的清理工作結束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人民銀行、審計署、環保總局、銀監會要對清理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工作結束後,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形成清理報告上報國務院。
    (四)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從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工作,如實上報清理結果,防止出現地方、行業保護主義。特別要妥善處理好項目停止或暫停建設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預案,做好善後工作。對弄虛作假、有意隱瞞不報的,對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暫停建設後出現新的不良後果的,一經查實,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政策性強,涉及面大,國務院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清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重大問題要向國務院報告。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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