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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39號
  2. [發佈日期] 2003-07-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部門 關於2003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部門
關於2003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農委、市糾風辦、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市物價局《關於2003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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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3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市農委 市糾風辦 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 市教委 市物價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3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5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2003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及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已經在本市全面展開。各區縣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各項政策,在做好“四取消”、“兩調整”和“一改革”的同時,切實搞好各項配套改革,確保改革後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正常需要。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查指導,健全督查機制,改進督查方式,確保本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認真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
    2003年9月30日前,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對涉及農民負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重新審核工作,取消不合理、過時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清理收費項目要做到“四個一律取消”,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中央和本市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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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除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之外,1997年以來出臺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農村的各種集資、攤派以及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項目一律取消。清理後應予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三、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
    繼續把農業生産性費用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農民建房亂收費、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和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等,作為2003年專項治理的重點,務求取得明顯成效。
    (一)對農業生産性費用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的專項治理。治理重點是農業供水、供電、農機管理和服務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一是農業供水要嚴格執行“受益繳費,計量收費”的原則,因大面積抗旱、排澇難以做到計量收費的,應按直接受益原則據實分攤。二是認真執行農村低壓電網改造中有關農民出資的政策和規定,除電能表以下農戶進戶線和部分改造投資不足地區電能表費用可由農戶承擔外,嚴禁再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費、施工費、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農戶對電能表及以下部分的負擔上限不得超過200元。三是要減少農機行政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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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農機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尊重農民意願,合理確定標準,不得借服務之名強行收費,不準超標準收費。
    (二)對農民建房亂收費的專項治理。任何地方、部門均不得自行設立農民建房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要對農民建房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已經清理的要搜尋死角。今後農民自建住房,除依法發證可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一律不得向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對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的專項治理。繼續執行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雜費的政策。除按規定收取的借讀費、寄宿制學校收取的住宿費和必須由學校統一代收的訂購課本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向學生和村集體收取烤火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實行校長負責制和《北京市中小學統一收費項目標準卡》制度,凡是出現亂收費行為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校長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四)對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治理。除按規定收取有關農民工證書工本費以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為農民工提供經營性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行服務、強制收費。對經營性服務收費應進行公示,沒有納入公示範圍的不得收取。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轄區內各類企事業單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嚴格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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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有關制度
    (一)進一步提高“公示制”的品質和水準。凡是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都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2003年下半年要重點對農業生産性收費、農民建房收費、農村中小學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進行公示。各區縣要加強對公示欄和公示牌的管理,規範公示的各項內容,公示內容有變化的要及時更新。凡是將違規的稅收、價格、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列入公示範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是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二)堅持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以後,要將農戶的稅費負擔以及村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任務納入農民負擔監督卡。未發卡的村不得向農民收取稅費或者籌資、籌勞,不得卡外收費。
    (三)認真落實村級報刊訂閱費用限額制。嚴格執行村級報刊訂閱費用限額標準,如實填寫《北京市村級報刊訂閱費用監督卡》,接受農民群眾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凡超過規定限額的報刊訂閱費用,由責任人自己支付,村集體財務不予報銷。凡是非正式發行的內部資料,只能採取由發行機關贈閱的辦法,不得向基層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村集體、農民強行攤派徵訂報刊。凡發現向農村強行攤派徵訂報刊的,各有關部門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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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的責任。嚴禁將村級訂閱報刊費用轉嫁給農民或者學生。
    (四)嚴格執行違反涉及農民負擔政策責任追究制。《北京市實施〈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區縣、鄉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區縣紀檢、監察、司法、農業、財政、物價和經管等部門以及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責任。對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法規、政策的,要按規定嚴肅查處。
    五、加大拖欠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治理力度
    要繼續加大對拖欠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治理力度。凡有此類問題的區縣要抓緊對存在的問題逐項進行清理,查明原委,督促拖欠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單位制定和落實還款計劃,力爭2003年年底以前基本解決拖欠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拖欠行為。對繼續無理拖欠的單位和項目,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解決本市各項工程建設拖欠佔地補償款問題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2號)的規定嚴肅處理。
    六、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
    近期,市有關部門將採取明查暗訪方式,對部分區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行抽查,年底之前要組織力量對各區縣執行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農民負擔專項治理以及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受理涉及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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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問題的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應查清事實,認真處理;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要及時轉辦;對上級部門責成查處的,要按時限要求報告結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能解決而長期不解決並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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