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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5〕59號
  2. [發佈日期] 2005-12-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5]5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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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2005年修訂)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疫情確認
        1.6  疫情分級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顧問組
        2.4  應急處理機構
        2.5  區縣政府的職責
    3  預警與報告
        3.1  預警級別
        3.2  預警發佈
        3.3  預警響應
        3.4  疫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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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4.2  分級響應
        4.3  基本應急
        4.4  擴大應急
        4.5  未發生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4.6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5.2  獎勵
        5.3  責任
        5.4  災害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5.6  恢復生産
        5.7社會救助
    6  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7  培訓、演習和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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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培訓
        7.2  演習
        7.3宣傳教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説明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本預案的編制與實施,切實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的基礎工作,構建預防與撲滅疫情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確保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能夠及時調動行政和技術資源,採取嚴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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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養禽業生産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本預案的管理對像是在本市範圍內生産、屠宰、運輸、儲存、進口、經營的禽類及其産品,用於觀賞、演藝、比賽、科研教學、診療等活動的禽類,以及候鳥等野生禽類。
    1.4  工作原則
    1.4.1  屬地管理
    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1.4.2  快速反應
    各級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體系、應急響應機制和應急處理程式,提高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1.4.3  預防為主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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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
    1.4.4  科學防治
    實施科學防治,進一步建立和推廣科學的免疫、消毒程式,加強流行病學研究,規範防疫、檢疫等各項工作的操作程式,實現防治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
    1.4.5  群防群控
    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推廣免疫、診斷、消毒技術,提高動物養殖業從業者和廣大群眾的防疫意識和自身防護意識,增強全社會防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識;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多方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確認
    1.5.1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1.5.2  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時採集病料送市獸醫實驗診斷所進行血清學檢測(水禽不能採用瓊脂擴散試驗),診斷為陽性的,可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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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疫情分級
    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6.1  特別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級)
    在21日內,有4個以上區縣發生疫情;或疫點數在10個以上;或在1個區縣內有4個以上鄉鎮發生或3個以上鄉鎮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數個區縣內呈多發態勢,並有人感染,繼續呈大面積擴散蔓延趨勢。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級)
    在21日內,有2至3個區縣發生疫情;或在1個區縣內有4至9個疫點;或在2個鄉鎮連片發生疫情。
    1.6.3  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級)
    在21日內,在1個區縣內有2至3個疫點。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級)
    在1個鄉鎮1個疫點內發生。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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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2)組織制定、修訂《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落實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程式;
    (4)指導區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2.1.2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擔任,負責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決策。
    2.1.3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市農業局:(1)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2)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3)提出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4)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市政府提出封鎖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5)監督和指導對疫區內禽類予以撲殺,按規定標準對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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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屍體及禽類産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內污染物等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及周邊環境實施消毒;(6)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7)對受威脅區內的相關動物及動物産品進行監測;(8)組織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及機具、器械、防護用品、封鎖設施、無害化處理設施等;(9)負責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工作;(10)參與對疫點、疫區及周邊群眾的宣傳工作。
    市農委:負責研究提出農業産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組織高致病性禽流感新聞宣傳工作,普及相關科學防治知識。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區縣和相關部門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進行督查。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法規和應急時的強制性措施。
    市信息辦:負責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資訊網路建設,做好網路維護並保證網路安全暢通。
    市編辦: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機構人員編制的落實。
    市政府外辦:負責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情況涉外事宜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處理與外國駐華使館、境外駐京新聞機構及在京境外人員和港澳駐京辦及人員的相關事宜。
    市衛生局:負責做好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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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工作,加強與動物防疫部門聯繫和資訊溝通。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防控疫情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和安排。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免疫、監測、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管。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加強對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市工商局:負責關閉疫區內禽類及其産品交易市場,打擊市場內違法經營禽類及其産品的行為。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對集貿市場外的非法經營禽類及其産品的行為進行打擊。
    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負責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市科委:負責加強對疫情預警預報、防治技術的研究。
    市商務局:負責加強市場監測和對儲備禽類産品的管理,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市市政管委: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野生鳥類的行為,嚴密監視野生鳥類健康狀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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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並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有關疫病監測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做好水源保護地及周邊地區水生野生禽類的觀測,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協助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有關疫病監測工作。
    市園林局:負責協調各公園在區縣動物檢疫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飼養禽鳥的免疫工作,密切監視其健康情況,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有關疫情監測工作。
    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加強對禽類産品生産加工企業的監管。
    北京衛戍區後勤部:負責做好所屬部隊疫病防控工作,積極配合駐地的疫病防控工作,及時通報疫情資訊。
    市地稅局:負責對受災的養禽場(戶)在稅收上進行調控,促進其儘快恢復生産。
    市民政局:負責對因災導致生活困難的養禽場人員及養禽戶實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市旅遊局:負責配合市農業局開展對賓館、飯店的防疫監督和管理工作。
    北京鐵路局:保證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運送,確保安全、快速;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鐵路運輸禽類及其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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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督促相關單位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航空運輸禽類及其産品的檢疫監督工作,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出境禽類及其産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做好國家及市級商品的儲備工作,保證儲備商品品質。
    北京市大發畜産公司:負責本企業的動物防疫工作。
    北京華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本企業的動物防疫工作。
    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本企業的動物防疫工作。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有指揮場所和相應的設施設備,作為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指揮平臺,並與市應急委指揮平臺互聯。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職能如下:
    (1)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調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協調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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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繫市級專家顧問組。
    (2)負責組織起草、修訂《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組織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應急演練,組織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負責本市及國內外高致病性禽流感資訊的收集、分析、上報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隱患排查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委辦公室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6)負責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7)協調處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3  專家顧問組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聘請專家顧問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專家顧問組。
    主要職責:
    (1)就應對相應級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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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
    從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單位抽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防疫監督、衛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幹人員組成應急處理預備隊,分設疫情處置、封鎖治安、緊急免疫、衛生防疫分隊,各分隊由相應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各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按照劃定的疫區和受威脅區的具體範圍,對疫區實施封鎖,對疫區內易感禽類實施撲殺,對疫區實施嚴格消毒,並做好人員防護等各項工作。
    2.5  區縣政府的職責
    各區縣政府對轄區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負總責。根據本預案內容制定本轄區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規劃、監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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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應急預案;建立區縣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體系及日常辦事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3  預警與報告
    3.1  預警級別
    依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藍色預警:與我國相鄰國家或其他省區市(除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天津市外)暴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黃色預警: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暴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趨勢。
    橙色預警:河北省、天津市暴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趨勢。
    紅色預警:本市發生一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出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2  預警發佈
    3.2.1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資訊和國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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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動態,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批准後發佈。
    3.2.2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在確認可能引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預警資訊後,應根據制定的預案及時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行動,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發佈和保密的有關規定,發佈和取消不同等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預警。一般和較重級別的預警,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組織發佈和宣佈取消。嚴重和特別嚴重級別的預警資訊,需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組織發佈和宣佈取消。
    3.3  預警響應
    3.3.1  藍色預警響應
    密切關注相鄰國家或有關省區市疫情發生發展趨勢。加強疫苗和消毒藥品等防疫物資的儲備。加強免疫效果監測。加強對過境候鳥的觀測和監測。禁止從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的疫區國家和地區進口禽鳥及其産品,加強對非疫區進口禽鳥及其産品的檢疫力度。相鄰國家或有關省區市疫情得到控制後,取消藍色預警。
    3.3.2  黃色預警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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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執行藍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各養禽場(戶)應採取封閉飼養方式,嚴格控制人流物流。擴大禽類免疫效果監測範圍,對免疫效價低的養禽場(戶)及時補免。對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養殖基地活禽按有關規定程式進京外,停止其他外埠活禽進京。暫停全市活禽交易活動,暫停鴿子放飛,暫時關閉鳥類交易市場。依法嚴格對通過公路、鐵路、民航等渠道進京的禽類及産品進行檢驗檢疫。聯合周邊省市對距離本市行政區域邊界兩側各5公里範圍內的家禽開展強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牆”;開展拉網式檢查,加強對距離本市行政區域邊界兩側各5公里範圍內禽類免疫效果的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補免。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加強資訊溝通,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有關省區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取消黃色預警。
    3.3.3  橙色預警響應
    在執行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停止外埠禽類及其産品進京。必要時對本市與疫區接壤的邊界3公里範圍內的家禽實施收購。加強與河北省、天津市的聯防聯控,建立資訊通報機制,確保資訊及時、有效溝通。在河北省、天津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取消橙色預警。
    3.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執行橙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由相關部門對發生疑似病例的地區進行封閉控制,對該地區及周邊地區禽類實施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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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免疫等措施。對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市農業局與市衛生局加強資訊溝通,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紅色預警;如疫情得到確認,進入應急響應程式。
    3.4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4.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有關禽類飼養、經營和禽類産品生産、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b.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
    c.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d.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
    飼養、經營禽類和生産、經營禽類産品的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3.4.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高致病性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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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進行報告。
    3.4.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必須立即向區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區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可疑疫情後,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報區縣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報市政府(市應急委)和農業部。
    認定為可疑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送市獸醫實驗診斷所實驗室進行初步診斷;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3.4.4  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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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市、區縣、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注重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響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響應級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區縣,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分級響應
    4.2.1  特別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市長負責應急指揮工作;主管副市長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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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和屬地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市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屬地區縣相關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疫情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市政府或區縣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本市停止一切禽類及其産品進出京,關閉所有活禽交易市場。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衛生部門對感染者要進行隔離治療,對與其接觸的人進行隔離觀察。由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對禽類産品予以無害化處理;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應急預案。主管副市長負責應急指揮工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主管副市長開展工作。市農業局局長、主管副局長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和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主管副市長任總指揮,負責參與制定方案,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農業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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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主管副局長和區縣的相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市政府或區縣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應急預案,並負責全權指揮。必要時,市農業局或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到場,參與制定方案,並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發生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當地區縣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由發生疫情區縣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應急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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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並全權處置。必要時,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技術人員到現場予以指導支援。
    發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由當地區縣政府依法發佈封鎖決定。公安部門和武警部隊對疫點疫區進行封鎖,設立臨時檢查站。由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對以疫點為圓心,半徑3公里內的禽類予以撲殺;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禽類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對所有養禽場(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嚴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應急
    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下,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理需要,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發佈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超越所管轄區域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按規定報上一級政府批准併發布封鎖決定。
    (3)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市獸醫實驗診斷所檢測,如確認為疑似病例,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
    (4)組織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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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採取撲殺染疫及相關動物、封閉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
    (5)根據疫情級別,採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類及其産品交易。
    (6)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7)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8)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9)負責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10)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11)有針對性地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12)組織專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禽類、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資訊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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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擴大應急
    (1)發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2)憑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市應急委應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黨中央、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北京市指揮,統一協調、調動中央國家在京單位、北京軍區、武警北京總隊等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疫情的處置工作。
    4.5  未發生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傳入、發生和擴散。
    (4)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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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4.6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應急處理人員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檢測等。
    4.7  應急響應的終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禽類及其産品按規定處理後,該疫病在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內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市政府批准,並向農業部報告。
    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區縣政府批准,並向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撲滅後,各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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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在20日內上報本級政府(應急委員會),同時抄報上一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
    5.2  獎勵
    市或區縣政府對參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本市強制撲殺動物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像是為撲滅疫情或防止疫情傳播,其家禽或財産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
    5.5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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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撲滅後,取消封鎖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養禽業生産。
    5.7  社會救助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後,各級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應積極協調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品質技術監督、林業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資訊報送系統、基礎地理資訊系統和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6.1.2  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縣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包括疫情監測和預警數據庫、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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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位置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等,要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為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6.2  通信保障
    在市應急委辦公室的領導和市信息辦、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過本市各電信運營公司、北京市有線政務專網和無線政務專網等,形成覆蓋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盲區時,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應急委辦公室及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聯繫。
    6.3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3.1  應急隊伍保障市和區縣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工作。預備隊由獸醫、衛生、公安、工商、武警、軍隊等部門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3.2  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3.3  醫療衛生保障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疫情,共同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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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4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3.5  物資保障各級政府應按照分級儲備的原則,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家禽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滅活疫苗;(2)診斷試劑;(3)消毒藥品,包括穩定性二氧化氯、過氧乙酸、氯製劑消毒藥品、火鹼、高錳酸鉀等;(4)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5)防護用品,包括透氣連體衣褲、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6)運輸工具,包括封閉運輸車、卡車、現場診斷和消毒專用車等;(7)密封用具,包括高強度環保密封塑膠袋、塑膠布等;(8)通訊工具,包括車載電話、對講機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電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等。
    6.3.6  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政府的財政部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安排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資金,必要時動用政府預備費,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後,一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疫情;二是經政府批准啟動應急專項準備資金。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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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環節,凡市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每年用於免疫、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如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衛生防疫專家、野生動物專家、動物福利專家、經濟專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7  培訓、演習和宣傳教育
    7.1  培訓各級政府要組織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和技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常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常識;(5)工作協調、配合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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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演習在沒有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市、區縣兩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每年要有計劃的組織演練,確保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應急能力。
    7.3  宣傳教育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説明
    疫點:患病家禽所在的地點。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養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指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範圍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指疫區外5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制定,由市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審查,報市應急委備案,並由市政府批准、印發和實施。預案要定期評審,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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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區縣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要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備案。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京農字〔200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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