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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1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亞硝酸鹽銷售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亞硝酸鹽銷售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的機構:
    近年來,本市因誤食亞硝酸鹽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時有發生,並且有上升趨勢。為進步進一步加強對亞硝酸鹽銷售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禁止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個人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含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
    二、市商業、建設、公安、衛生、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及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市、本地區亞硝酸鹽的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依法處理。要徹底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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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市場,採取切實措施,嚴防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
    三、對亞硝酸鹽的銷售進行嚴格管理。本市亞硝酸鹽由化工原料商店或建材商店專營,日用百貨和食品商店(場)、集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一律不得經營。
    四、要加強對建築企業、建築工地亞硝酸鹽使用的管理,落實、完善相應規章,責任到人。有關食品加工企業要科學使用亞硝酸鹽,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
    五、食品生産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過國家及本市的規定,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新聞宣傳機構要積極開展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二〇〇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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