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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3〕
14號
[發佈日期]
2005-03-11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本市音像市場管理職能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本市音像市場管理職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音像市場管理職能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原由市新聞出版局承擔的北京地區(含中央和部隊在京單位)音像製品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管理職能交給文化行政部門。其中,音像製品批發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的審批職能、音像製品經營連鎖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的審核職能由市文化局承擔;音像製品零售和出租企業的設立及變更的審批職能由各區、縣文化委員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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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精神,本市將積極探索文化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有效途徑。在文化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方案實施前,有關音像市場的行政執法職能仍由市新聞出版局承擔。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相關職能交接工作,並在今後管理工作中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本市音像市場管理工作。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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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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