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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70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 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7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
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精神,維護首都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以下簡稱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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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多種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在北京地區時有發生,形式多樣、手段隱蔽、欺騙性強、涉及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危害首都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按照國家及本市關於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主動排查風險,果斷處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區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蔓延的勢頭。
  二、準確識別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特點和主要形式
  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多數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主要特點:一是蔓延快、仿傚性高。由於採用招聘員工、推銷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時間內引發大範圍蔓延。二是隱蔽性強、週期短。違法者經常以簽訂合同等方式偽裝成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案發後迅速銷毀證據、關閉公司、逃避打擊。三是嚴重損害群眾利益。被蒙蔽的投資者多為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低收入階層,經濟損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極易引發群體事件。
  非法集資情況複雜,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打著“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引用産權式返租、電子政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以提供種苗、商品銷售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産品、返租、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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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等方式支付回報等。從目前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分為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
  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等虛假資訊,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諮詢機構”、“産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群眾錢財等。
  三、切實履行依法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職責
  本市成立市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吉林常務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等。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涉及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銀監局等單位提出初步意見;涉及處置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證監局等單位提出初步意見;市金融辦負責本市有關金融風險處置工作的協調和資訊匯總等工作。
  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積極落實各自工作職責,切實建立有效的資訊通報、會商、處置機制,準確把握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基本特徵和處置工作政策界限,加強監測,提早發現,密切配合,週密調查,迅速認定,果斷處置,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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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本地區、本行業管理職責,將監測和處置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綜合運用管理手段,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起各級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查防並舉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加強監測預警,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日常監管和資訊報送,建立起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防範預警體系。對於近年來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多發的行業,要主動開展風險排查,防止風險進一步積聚。金融監管部門要組織金融機構監控可疑資金流向、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
  四、依法處置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凡涉及以下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嚴禁以各種形式非法集資。未經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向社會尤其是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債券等。嚴禁以代管、代租等手段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給予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回報。
  (二)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嚴禁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未經依法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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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和外匯買賣。
  (三)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四)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説明會、網路、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五、積極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工作
  加強對打擊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工作的宣傳報道,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制止各種虛假宣傳對公眾的誤導。要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表現形式、特點及其嚴重危害性,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要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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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威懾違法分子,教育社會公眾,形成對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強大輿論攻勢。
  加大對處置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幫助社會公眾提高法律意識,了解融資政策,倡導理性投資。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對涉及公眾陳情的,有關部門要進行宣傳解釋,妥善處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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