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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65號
  2. [發佈日期] 2007-12-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京政辦發[2007]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8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清理核實,鎖定債務數額
  清理核實鄉村債務的原則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數。各區縣要對2006年12月31日以前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形成的債權和債務進行全面核實,分類清理。核實清理的範圍包括: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直接形成的債務;以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名義擔保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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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債務;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無償調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用於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事業形成的債務。各區縣政府要採取切實可行的債權保全措施,嚴厲制止和打擊逃廢債務行為,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嚴格審核。各區縣政府要組織財政、審計、農業、監察、金融、教育等相關部門,結合清理和規範鄉村財政財務,對鄉村債務進行認真審核,逐項核實認定,鎖定債務數額。三是明確責任。根據鄉村債務形成的原因,明確債務償還的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四是分類處理。要區分鄉鎮債務和村級債務的不同性質,採取有針對性的化解措施和辦法,分類處理,逐步化解。
  在認真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按照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分類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務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區縣、鄉鎮、村三級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掌握債務變化情況和原因,及時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嚴格執行政策,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
  (一)嚴格規範鄉村舉債行為。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的各項規定,嚴禁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以任何名義舉債。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既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也不得指派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濟擔保。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從源頭上防止新的鄉村債務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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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嚴格規範村級財務管理。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式,凡關係到全體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完善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加強對村級財務收支的監管。健全村民主理財小組,實現民主管理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落實和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加強民主監督。在認真履行民主程式的前提下,繼續推廣和完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進一步規範村級財務管理。
  (三)嚴防新農村建設中産生新的鄉村債務。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要求都要符合當地實際,不能強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實際的目標,更不得搞“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嚴防産生新的鄉村債務。
  (四)嚴格建立鄉村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鄉村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鄉村財務審計工作力度,全面實行鄉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産生新的債務的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必須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查處;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採取多種措施,積極穩妥地開展化解債務工作
  (一)確定化解債務工作重點。一是積極償還公共事業債務。要優先化解與農民利益直接相關的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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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二是積極償還群眾個人債務。要堅持“先個人、後單位,先群眾、後幹部,先借款、後一般往來款”的原則,優先償還群眾個人借款。把化解因鄉村公益事業建設而形成的對農民個人、鄉村幹部、鄉村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作為重點。三是積極償還金融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償還金融貸款。另外,對自願放棄借款利息的債權人,優先安排償付債務本金。對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借款,債務人可依法要求債權人降息、減息。
  (二)建立政府償債準備金制度。根據債務規模,按當期政府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償債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進行會計核算,用於化解因進行農村公共事業建設而形成的債務。對已經化解的公共事業債務,要根據債務清理核實的結果,採取逐項登出、逐項登記備案的管理辦法,嚴格防止發生套取償債資金行為。
  (三)採取多種辦法化解債務。各區縣和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增收償債、收欠還債、以資抵債、降息減債、核銷消債、結轉衝債、破産化債、剝離轉債等多種辦法,積極開展債務化解工作,確保債務有明顯下降。各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積極幫助鄉村完善化解債務的相關手續,充分利用國家相關政策化解鄉村債務。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後鄉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進一步調整財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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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結構,整合政府支農資金,確保各級財政支出更多地向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教育、科技、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傾斜;建立農村“一事一議”公益事業財政獎勵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農民積極投資投勞、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確保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四、明確責任,積極清收鄉村債權
  在鎖定舊債、控制新債的同時,要對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的債權進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對各項債權按債務人或單位以及形成時期,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權臺賬和債權數據庫。要明確專人負責債權的追討工作,落實追討責任制。對逾期未能收回的債權,要與債務關係人重新簽訂還債協議,核實還債本金與利息數量,明確還債期限和還債方式。對有能力歸還而故意拖欠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沒有能力歸還債務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通過實物抵頂、破産頂債等方式追討。對債務關係人消失的債權,要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的程式,實事求是地予以核銷。未經民主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私自決定核銷債權。
  五、開展化解鄉村債務試點,探索化解債務的途徑和辦法
  積極開展化解鄉村債務試點工作。從2007年開始,在近郊區、遠郊平原地區和山區縣各選擇部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鄉鎮和村,分別作為化解鄉級債務和村級債務的試點,從鎖定舊債、控制新債、清收債權、化解債務和政府扶持等方面全方位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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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六、加強調研和組織領導,保證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順利進行
  (一)加強政策研究。各區縣特別是試點區縣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經驗和做法,建立健全鄉村債務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鄉村債務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避免引發新矛盾;進一步探索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措施和辦法,加強政策研究。
  (二)加強組織領導。清理化解鄉村債務是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區縣特別是試點區縣和各試點鄉鎮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並從財政、農業、農村經管等部門抽調骨幹,積極穩妥地做好鄉村債務清理和化解工作。要將控制新債、化解舊債工作情況列入對鄉村幹部政績考核內容,明確要求,落實責任。鄉鎮政府債務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村級債務管理以農業部門為主,金融、稅務、審計、人事、監察等有關方面要積極支援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本市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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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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