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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7〕29號
  2. [發佈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7]2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座談會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本市規章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法規、規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著政府立法工作的整體品質。國務院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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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適時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切實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重要舉措。《通知》指出,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這有利於解決我國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反映客觀規律不夠等問題,從而提高制度建設品質及制度的實施效果,為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礎。對此,本市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貫徹執行,認真開展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務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統一部署、全面清理、嚴格審查、依法處理”的原則,主要任務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現行296項政府規章。
  (二)對國務院現行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提出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建議,分別於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規章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及本市清理結果,對本區縣和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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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政府各部門負責逐項清理本部門實施的市政府規章,並提出處理的初步意見;屬於有關區縣政府實施的市政府規章,由有關區縣政府負責清理。規章由多個部門負責實施的,由主責部門負責徵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由目前執行該規章的部門負責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門對有關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清理提出建議,各區縣政府對市政府規章的清理提出建議。
  (三)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指導各部門、各區縣開展清理工作;對各部門、各區縣提出的清理意見和建議進行審核,提出處理建議;匯總全市清理工作情況報市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
  (四)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分別負責。
  三、清理標準和處理原則
  (一)市政府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
  2.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所代替的;
  3.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廢止或者宣佈失效的;
  4.主要規定超越市政府許可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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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
  6.主要規定明顯不適當的。
  (二)市政府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或者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適用期已過的;
  2.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3.主要內容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三)市政府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1.個別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式、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程式等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2.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的;規定的監督管理事項已消失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尤其是行政許可事項已取消或者已改變管理方式的;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已撤銷或者名稱已改變的;
  3.市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許可權,已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下放給區縣或者區縣以下人民政府的。
  (四)在清理中發現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市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提出處理建議。對國務院部門規章提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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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議的認定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對國務院行政法規提出清理建議的認定標準,遵《通知》規定執行。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要求
  本市2007年規章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全面清理階段(4月下旬至7月上旬)。
  (一)市政府各部門按照清理的範圍、內容、標準,對本部門實施的市政府規章逐一進行清理和審查,並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對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市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建議;
  (二)各區縣政府通過調查研究、徵求各方面意見,對市政府規章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三)填寫《北京市規章清理意見表》和《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建議表》,于7月10日前正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第二階段:依法審查階段(7月上旬至8月底)。
  (一)市政府法制辦依法對各部門、各區縣所報清理結果和初步處理建議逐項進行審查、認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後,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各方面意見;
  (二)市政府法制辦匯總、研究各部門對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的建議,報市政府審定後,于8月31日前報送國務院法制辦。
  第三階段:分別處理階段(9、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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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政府法制辦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296項市政府規章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二)對需要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市政府規章,按照處理原則提出工作計劃,分別作出處理。
  第四階段:總結上報階段(11月份)。
  (一)根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清理結果,對市政府規章的清理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對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地方性法規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進行協商,提出相關工作安排意見;
  (三)總結全市清理工作情況,經市政府審定後,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總結報告。
  在本市清理工作期間,同時開展國務院行政法規徵求意見工作。
  4月中旬至5月20日,由市政府各部門對實施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結合執法依據梳理中發現的問題,初步歸納匯總,徵求有關部門、專家、管理對象、基層執法機構及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提出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建議,填寫《國務院行政法規清理建議表》,于5月21日前正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研究各部門對行政法規清理的建議,經市政府審定後,于6月10日前報國務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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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辦。
  五、精心做好組織工作
  (一)著眼大局,依法清理。各區縣和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站在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認真學習掌握清理的內容、標準和處理原則,按照國務院及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明確各階段的清理任務,依法進行全面清理。
  (二)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各區縣和各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確保任務落實、責任明確、人員和經費到位,紮實開展好各項清理工作。在2007年4月30日前,各單位要將負責清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名單報市政府法制辦。在此次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協調配合,凡涉及對同一事項規章之間規定不一致的,要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將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
  (三)嚴查細清,開門清理。各區縣和各部門要搞好調查研究工作,召開專家論證會、一線執法人員與管理對象座談會,運用報刊、廣播電視、政務網站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對清理工作的意見,確保清理工作的品質。
  (四)加強研究,建立機制。在清理工作中要積極探索市政府規章立、改、廢有機結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進一步加強立法後評估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及時解決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存在的問題,研究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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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規範,形成長效機制。
  (五)深入清理,公佈結果。根據規章清理的結果,各區縣和各部門要對各自製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對於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和不一致的,已經被新的政策措施所代替的,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要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宣佈失效。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結果和有效目錄要向社會公佈,市政府法制辦適時編輯出版本市現行有效規章彙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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